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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

2024-07-23 阅读 777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经营情况,明确生产、经营系统汇报工作的基本要求,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公司信息汇报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考核,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增强生产指挥系统的实时性,确保政令畅通,实现总览全局、统筹管理、重点突出、协调解决的原则,规范公司内部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及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生产、经营信息汇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严肃认真、准确规范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汇报工作。第二章汇报的形式与种类第四条生产、经营信息汇报分为定时和即时两种形式进行汇报。定时汇报为文字材料汇报,即时汇报分为电话请示汇报或文字分析材料汇报。即时汇报是指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一)人身、设备等事故报告。(二)机组及变电设备异常情况报告。(三)机组及变电设备检修即时报告。(四)**公司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五)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定期汇报是指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定期向**公司各部室或各级领导报送各类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报告。第五条工作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例行工作汇报、专项工作汇报、重要事项汇报。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汇报情况负责。第七条汇报方式可根据事情重要程度及复杂程序,选用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方式。第三章正常工作汇报第八条例行工作汇报。例行工作汇报主要指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全年工作计划就日、周、月工作向公司领导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前一时期工作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存在的困难及需要公司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安监部部负责人每月至少向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作一次安全情况专题汇报。第九条专项工作汇报。专项工作汇报主要指集团公司、**公司确定的与**公司相关工作(领导批示上级文件中的专项工作)、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月工作例会确定的事项、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专项工作。各部门根据批示文件、会议纪要中确定由本部门负责落实的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进展及完成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汇报事项名称、进展过程及结果,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分析及建议。第四章风电厂设备缺陷的分类第十条第一类:重大缺陷。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指有可能发生人身死亡、全厂对外停止供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事件等。此类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根据风厂设备的实际情况,如:(一)发电机、齿轮箱出现严重故障。(二)风机叶片出现严重裂纹或遭受雷击。(三)风机基础出现下沉或倾斜。(四)风机控制系统故障可能造成发电机等主要部件损坏。(五)风机通讯中断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10台以上且达1周时)。(六)35kV(33KV)母线全停3小时不能恢复送电。(七)单条35kV(33KV)集电线路跳闸1天以上不能投运。(八)220kV线路跳闸。(九)变电所事故全停(包括220kV变电所正常停送电)。(十)35KV(33KV)两条线路同时跳闸2小时以上不能送电。(十一)开关油泵频繁启停,且间隔时间逐渐缩短,可能引发停止输送电事故。(十二)单台风机故障可能需停运一周不能投入运行。(十三)其它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第十一条第二类:严重缺陷。设备出现严重缺陷可继续运行或已影响设备出力,但必须在6小时之内停止运行。如:(一)风机齿轮箱油脂、液压油脂不合格;主变压器油样、气样化验不合格,超出范围较大;六氟化硫气体压力低于允许值。(二)风机或变压器保护参数出错、保护失灵。(三)风机机械刹车或变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四)风机通讯中断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10台风机且3天以上)。(五)开关油泵频繁启停,间隔时间逐渐缩短,处于重点监视阶段。(六)35KV(33KV)母线全停2小时不能送电。(七)35KV(33KV)两条集电线路同时跳闸1小时以上不能送电。(八)单台风机故障且短时间内(48小时)不能投入运行时。(九)35KV(33KV)单条线路跳闸1天以上不能送电。(十)其他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第十二条第三类:一般设备缺陷。一般设备缺陷指设备存在轻微异常,暂不危及安全运行,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停运,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如:(一)220KV开关油泵启动频繁。(二)风厂部分光缆(10台以下)不能传输信号,时间达3天。(三)单台风机24小时不能并网。(四)35KV(33KV)单条线路跳闸1小时以上不能送电。(五)其他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第十三条第四类:轻微设备缺陷。可延至72小时以后停运,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进行处理的缺陷。如:(一)风厂部分风机光缆(5台以下)不能传输信号达1天以上。(二)变压器油气样指标不合格,但加强监视期间可以运行。(三)变电设备渗漏油等缺陷。(四)其他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第五章重要工作汇报第十四条重要事项是指公司内部发生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事项。(一)发生以下事项需逐级汇报至**公司总经理:1、安全生产出现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2、发生一般性以上交通事故,出现人员受伤、车辆损坏。3、生产现场出现第一类设备缺陷。(二)发生第二类设备缺陷需逐级汇报至**公司副总经理。(三)发生第三类以上设备缺陷需汇报生产技术部、安监部部。第十五条公司外部(政府、行业、政策)发生的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发生重要事项后,公司各级人员可同时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第六章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第十六条在役风厂和施工现场发生影响安全生产事件,相关负责人除及时向本风厂单位和安监部部汇报外还要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第十七条发生人身伤害或伤害未遂等事件必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十八条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知情或在现场的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这种行为。第十九条重要生产设备出现异常或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由安监部部组织,生产技术部和风厂相关人员参加,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由安监部部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分析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生下列问题风厂负责人要立即汇报安监部部和生产技术部:(一)风厂风机跳闸超过五台以上或单台风机故障一周内不能修复,以及修复后不能投入运行。(二)设备在超低温、暴风雨、暴风雪等恶劣环境下运行,以及操作或检修不方便进行或受到限制时。(三)风机主要设备损坏或风机变损坏,如: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桨叶等。(四)单条35KV或33KV集电线路、通讯光缆发生故障,包括可延期处理的缺陷。(五)升压站内任何设备故障,包括风厂向外输送电线路发生故障。(六)全厂发生停水、停电事故,以及风厂工作人员正常生产、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时。(七)利用低风速时对风厂内变电站和集电线路进行消缺作业。第二十条变电站准备进行倒闸操作前、集电线路或输电线路跳闸、输电线路有计划停电,需汇报安监部部和生产技术部。第二十一条机组投产、退役(报废)的报告是指当新机组调试完成并通过120小时(或合同规定的时间)试运,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生产单位时的报告,以及当机组超过运行年限退役或报废时的报告。第二十二条重大设备维修作业时需动用吊车、在野外或油浸设备上动火作业,相关负责人需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二十三条发生草原火警,公司办公楼及风厂生产、生活场所出现火险或存在火灾隐患,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有车辆发生任何交通肇事或险情,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除与安监部部沟通外,还须在三天内向安监部部提交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在役风厂或施工现场发生盗窃或盗窃未遂事件,风厂管理人员或施工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任何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险情,项目负责人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设备安装时造成设备损坏,吊车等大型作业工器具出现损坏或故障,以及施工器具或安全工器具不符合要求时,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二十八条运输设备时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交通肇事,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这种三违行为,有权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发生交通肇事等其他非生产性事故时,项目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第七章重大事件向集团公司、**公司及地方政府汇报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突发安全事件,不论责任归属,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汇报。第三十二条生产和基建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在向集团公司、**公司上报的同时,还必须上报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监会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生产和基建现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即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事故,在向集团公司、**公司上报的同时还必须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设备事故,除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汇报外,还必须同时上报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可能构成或演变为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如:(一)造成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如性质严重火灾事故、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事故。(三)涉及电网安全的重要事故信息。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事件只需即时上报集团公司和**公司。(一)生产和基建现场发生1-2人的重伤事故。(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如全厂对外停电、主变、风机发生严重损坏。(三)公务用车、通勤车等发生人身死亡和3人以上重伤事故。(四)公司多种经营系统包括系统内员工在承包外单位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死亡和3人以上重伤事故。第三十六条报告形式应当采取书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两种方式尽快上报。情况紧急时一般先进行口头报告,稍后在补充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初步原因和性质、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第三十八条报告时限要求对事件采取即时汇报,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第三十九条上报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突发信息要按照以下渠道同时报告。(一)向集团公司、**公司总经理值班室报告。(二)向集团公司、**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如:1、有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2、有关基建过程发生的突发事件向工程管理部汇报。3、有关交通突发事件向总经理工作部汇报。(三)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即安全生产部汇报。第四十条需上报地方政府或电监会派出机构的按以下要求汇报。(一)需同时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方式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二)需同时上报电监会派出机构的,报告方式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当地电监会派出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公司行政管理第一责任对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负责,要严肃认真地对待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对迟报、漏报的集团公司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奖惩规定第四十二条即时汇报须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进行汇报,未能及时汇报每次考核相关人员500~1000元,延时汇报导致缺陷升级或造成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风厂运行设备发生可延迟至72小时(3天)以后处理的缺陷,应提前24小时(1天)向**公司安监部部和生产技术部汇报。未按规定汇报自行停运的将对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考核。变电设备的计划检修(大修、小修)按集团公司、**公司、赤峰地调、网调检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报审。第四十三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各分管部门汇报(日报除外)要及时给予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第四十四条此汇报制度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和安监部部负责督查,对没按此规定及时汇报的部门(单位)给予500~2000元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2: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及明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制止不安全行为,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车站各办公室、工作岗位人员、进站参营车辆承

包人及司乘人员。

二、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級管理者及工作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的失职和不作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的。

三、车站所有职工及旅客群众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车站任何领导举报或向上管理部门举报。

四、举报要求:

1、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车站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人员应当将信息及时归纳到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作好记录,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对违反以上制度的人员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站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4、举报电话:雷山汽车站:电话:

篇3: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查“三违”行为,达到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和段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举报制度。

1、根据段实际,在段机运室设立专人安全生产举报接应,向全段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全体职工(包括退离休职工)的举报信及举报电话,并落实专人管理。

2、全段职工、家属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均有权且有义务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凡是职工报告或举报的情况,不论事情大小,都必须认真调查清楚,不能推诿,更不能拒绝报告人和举报人;若需上级安监部门派员调查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搞好调查。4、对包庇、推诿、隐瞒不报、故意拖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责任人,段安全办将予以严肃查处。

5、受理的报告和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落实整改措施的,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6、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举报的专人都必须替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家庭等真实情况泄露给第三者,更不能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段安全办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章行为,经调查确认属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举报本段在管理上存在缺陷或隐患的,给予奖励50元。

2、举报本段一般性隐患、违章行为的,给予奖励100元。

3、举报本段重、特大事故隐患,重大违章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

4、举报本段机驾人员边驾驶边接打手机的,给予奖励50元。。

5、举报本段机驾人员上班酗酒的,给予奖励100元。。

上述奖励对象不包括本段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或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人员。

8、惩罚

段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检举,不报告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