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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三违处理办法

2024-07-23 阅读 9957

为强化和推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三基”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规范“三违”查处,提高全员反“三违”意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分公司安全一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具体内容

第一条“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的人员;指挥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及发现违章操作不制止等。

第二条“违规作业”主要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生产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攀爬高空支架等。

第三条“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劳动秩序、生产经营秩序,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第二章“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系指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较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行为”。

1、违章指挥、个人违规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2、起重操作中涉及人机配合时无指挥手作业的。

3、在禁火区内无措施动用明火作业的。

4、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继续作业的。

5、擅自使用无劳务合同人员进行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并继续使用该设备、设施作业的。

7、钻(穿)机车(车辆)档的;翻越运行中运输皮带的;钻(翻)越斗轮机、场桥吊机供电滑触线架的。

8、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9、瞒报事故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三违行为”。

1、操作特种设备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2、起重作业中吊下停留(行走)或吊关过人的。

3、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的。

4、在码头装卸作业(靠泊)船舶未铺设过档安全网,临水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或穿拖鞋的。

5、在供电设备维修维护作业时,需全部停电或邻近带电作业,不按停电技术要求规定停电、验电、安装接地线和悬挂标志牌及设置防护的。

6、违规违章动火作业的。

7、车、机床加工切削、钻、刨、铣时围围巾、戴手套、长发外露作业的。

8、机车未脱离车辆就挂接牵引车的;作业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9、螺旋卸车机绞笼未离开车厢,人员就进入厢内清扫车作业的。

10、预警指令未及时发布或未立即执行预警指令的。

11、防风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的。

12、非维修时翻越停止运行运输皮带的。

13、无证擅自开动他人设备进行作业的;驾驶转向、制动等失灵状态车辆作业的。

14、生产现场作业中操作(工作)人员边操作边拨打接听手机、接发信息,以及使用移动多媒体产品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三违”行为。

一、共性违规(10)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穿高跟鞋;陆地作业区域穿拖鞋;皮带司机操作穿长大衣;在工作场所或侯工场所打牌。

2、生产作业中的操作人员不在规定岗位。

3、实习人员无本专业人员监管单独操作。

4、现场维修未指定专人负责。

5、冬季趸船、栈桥、机械电动设备、登高梯未按要求捆绑、铺垫防滑,未落实冬季“四防”工作措施。

6、应急停止按钮损坏;设备安全防护栏杆、扶梯、通道损坏;卸车坑道表面安全网损坏,未及时报告、修复的。

7、陆上大型设备未落实防风常态化管理;电动机械作业完毕不关闭操作室门窗。

8、在轨道上休息、距离轨道1.5米内堆放物品。

9、电动设备未发信号开机;未回信号开机;工作完未切断电源、落锁的。

10、未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检查、汇报、处理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操作违规(41)

1、大型设备作业(6)

1)、装船机臂架、溜筒,操作失误碰触船舶。

2)、螺旋机卸车作业前未检查轨道、滑触线有无障碍;未摘臂膀安全钩开机;作业中不开警示灯;作业后没有把臂膀升至安全高度,并挂好安全钩;未按规定停放在安全线内;维修保养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3)、门(浮)吊作业未按要求检查工属具、钢丝绳及各机构的安全可靠性,非安全状态下作业;

4)、门(浮)吊作业时指挥信号未明确起吊;起吊重量不明、被压埋货物;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时起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在吊起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带人起吊。

5)、操作失误,吊物、抓斗碰触船体,造成设备设施或船体轻微损坏;两台门机同时作业不注意观察导致碰撞。

6)、门机作业完毕应背离江面;臂杆未升至最大幅度;抓斗未落地。

2、皮带机(坑道)作业(4)

1)、坑道作业未按规定开启坑道除(降)尘设备;不带防尘口罩。

2)、用手拉皮带帮助起动;在皮带运转时,用手和棒物清除皮带和滚筒上的杂物。

3)、频繁点车、超载起动;皮带撕破、断裂、裂痕时,未及时发现停车;或发现未及时汇报、处理继续作业的。

4)、作业完毕开关箱虽上锁,钥匙遗留箱上;或将本岗位钥匙无故交给他人保管。

3、绞车司机作业(3)

1)、不按规定检查地滚、改向轮、钢丝绳;检查发现问题未汇报、处理。

2)、接到绞车信号时,未观察、确认钢丝绳两旁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就绞车。

3)、作业完毕牵引小车未停至安全警示牌内。

4、流动机械(2)

1)、港区内通行不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违规载人;喇叭不响;夜间灯光不全上路行驶、作业;港区内道路占道作业未有专门人员监视或设立警示标牌。

2)、铲车、单斗车货斗下站人。

5、指挥手(3)

1)、作业前未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便指挥作业。

2)、指挥手站立的位置不当或做无关事情。

3)、清仓作业未制止乱扔工属具或其他物件;未及时制止辅助作业人员其他有碍作业的行为。

6、理货员作业?(3)

1)、未对现场作业船舶、车辆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未进行纠正。

2)、未按要求作业,装载过量、偏重影响货船安全航行;未认真监督检查车门关闭情况、影响行车安全。

3)、装船作业时,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无水手陪同看水尺,未汇报纠正的。

7、水上作业、临水作业(2)

1)、无人驳在港作业期间,未按《无人驳在港作业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趸船、栈桥不按规定检查的、未能根据水位涨落情况及时松紧调整锚链、栈桥,水手未配合理货员执行安全互控规定的。

2)、工作中跳跃船档(紧急、抢险情况下除外)。

8、辅助装卸(6)

1)、煤车未停稳时上下攀爬、打车门。

2)、卸干散货箱子未双勾挂门。

3)、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检查、关闭、捆扎好车门。

4)、舱内(卸车)作业时不服从指挥手(或安全员、理货员)的指挥

5)、上船作业跳档;舱内有人时从船板随意向舱内扔铁锹、杂物和工属具。

6)、机车离开,绞车未挂前,未对车皮采取防溜措施。

9、机械维修(4)

1)、在有金属铁屑飞溅的机床上操作时,不戴防护镜;未先停车检查工件、装换刀具、测量、或清理铁屑。

2)、砂轮(切割)机无防护罩。

3)、电焊(气割)现场作业未带消防器材、气瓶摆放距离小于5米、未按要求放在作业点的上风,气割、焊作业点距离氧气瓶小于10米。在潮湿的地方电焊时,脚下未铺绝缘物。

4)、作业完毕未按要求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0、建筑施工(1)

1)、项目施工,施工危险处未隔离、道路附近施工未隔离,施工材料堆放影响通行,未悬挂警告牌、夜间未设红灯示警。

11、维修电工、10KV变配电工(3)

1)、维修电工未按规定穿绝缘鞋进行低压有电测量、检查、无人监护的。

2)、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具和绝缘工具进行室外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进行变压器放电操作的。

3)、电路维修高空作业无人监护的。

12、仓库、消防(3)

1)、未经批准使用电热器具。批准使用无责任人、过期使用未申报。

2)、松香水、油漆、油品、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存放的、易燃仓库开关灯具未按要求配置、安装。

3)、消防灭火器材丢失、已过使用期未及时申报配备的、没有责任人、未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三违”查处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实行值班巡查、夜查、日常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提高反“三违”质量,重点查处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预防和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于每月28日前,通过OA办公平台将“三违”查处情况,报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三违”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的人员,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严重三违处罚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分公司各级负责人是查处“三违”行为人员的终端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分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触犯公司“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在册员工第一次待岗三个月,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七天;第二次待岗六个月,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离岗培训一年(培训期间视同待岗);系劳务派遣工的第一次即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对触犯“一般三违行为”人员,离岗培训3天(培训期间视同待岗);并扣罚300元;大型设备操作人员调离岗位,一年内不得安排相同岗位工作;同时对分管副班长、班长分别扣罚200元、100元,管理不严班组屡次出现违规现象、导致事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十二条触犯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严重违规、分公司一般违规人员的单位/部门,月度考核分别扣6分、4分、1分。项目工程监管不力,导致施工单位人员违规行为的,考核按同等分值扣分。

“严重违规”“一般三违行为”导致设备事故的按规定赔偿损失,处罚执行上限;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按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部和基层单位/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查处要求,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检查处理和考核。

对被举报有“三违”行为的责任人,经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分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安全管理红线”、“严重违规行为”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条款。原分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及“严重违规定行为”基本已被公司收录,故分公司不再另设。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若之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三违人员强制培训制度

1、职工培训中心凭安全科下发的“三违”人员通知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对“三违”人员进行强制脱产培训。

2、对“三违”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3、参加培训的人员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职工培训中心报到,并持《安全资格证》。

4、培训期间一律不准请假,凡迟到、早退者,除现场罚款外(迟到、早退罚款50元),吊销安全资格证一周,取销本次培训资格。

5、无故不参加培训者,经职工培训中心、安全科联合调查,属单位责任的,扣当月考核分5分/1人次;属个人责任的,按第二次“三违”论处。

员6、确实需要请假者,必须经单位出具证明,分管领导签字后,可以准假。

7、学员学习期间自备学习用具,认真听讲,学习结束后要写出“三违”体会,深刻反思。

8、对于本次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培训。

9、对于连续三次“三违”人员,下岗处理。

篇3:未遂事故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