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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2024-07-23 阅读 4773

为保护职工及公司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考核

1、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日,相关单位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按会议制度执行。

2、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扣单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一处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处扣1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考核的2倍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安全事故对单位的考核

1、轻微伤事故

(1)致使伤者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下在家治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一人次扣单位1分;

(2)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一人次扣单位2分。

2、轻伤事故

出现轻伤事故致使伤者停工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3分;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4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5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6分。

3、重伤事故

出现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扣单位10分。

三、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考核

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300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值班调度员、公司安全主管、生产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公司总经理按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降职、调离、撤职处理。

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日

篇2:炼钢厂安全事故考核管理细则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钢厂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厂部及安全员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的具体工作。

3.2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上交事故报告。

4术语

4.1工伤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2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4.2.1一般安全事件:是指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2.2重大安全事件:是指事件发生后,险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3轻微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度表皮损伤未构成轻伤标准的。

4.4轻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和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以上。

4.5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受伤员工歇工在105个工作日(含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4.6死亡事故:是指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5管理细则

5.1安全事件、事故报告程序

5.1.1发生安全事件当事人和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员、值班主任和单位领导报告。

5.1.2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员、值班主任、单位领导和厂领导报告;安全员或厂长负责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上报安全生产部和主管经理。

5.1.3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信息管理员、值班主任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厂长、安全员;厂长或安全员直接用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

5.1.4事故发生后,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值班主任,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负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重大安全事件、轻伤事故现场经厂部勘察确认后方可清理;重伤事故现场须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勘察允许后方可清理;死亡事故现场须经市主管部门勘察允许后方可清理。因抢救人员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记或绘制出现场图。

5.1.5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隐瞒的,一年内受伤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权直接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工伤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5.2事故调查:

5.2.1轻伤事故由厂部指定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复。

5.2.2重伤事故由厂部同公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5.2.3工亡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协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5.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要如实地向事故调查组叙述事故经过和知道的事故详情。

5.2.5工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包括: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结案、归档。

5.2.6厂内道路交通事故由相管方维检部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公

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5.3事故处理:

5.3.1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轻伤、急性中毒和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必须于2日内报送厂部。

5.3.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5.3.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告的,由厂部或上级部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3.4凡是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厂部或上级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3.5重大安全事件由厂部批准结案,轻伤事故一个月内由公司批准结案。重伤以上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厂部向全体员工公布处理结果。

5.4事故统计:

5.4.1厂安全科负责每月3日前必须将上月员工伤亡事故月度报表送安全生产部。

5.4.2事故的经济损失和工作日损失,当月无法完全统计上报的,可跨月补报。

6处罚

6.1一般安全违规、严重安全违规执行炼钢厂《炼钢厂岗位绩效考评管理细则》。

6.2违反安全禁令执行一个月培训。

6.3一般安全事件、微伤事故,按轻伤事故处罚标准的25%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4重大安全事件处罚标准按轻伤50%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5急性中毒处罚标准按轻伤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6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执行炼钢厂《炼钢厂岗位绩效考评管理细则》。

6.7员工负伤后,由轻伤转成重伤的,处罚标准按重伤执行绩效考评标准;同时发生多人伤害或程度不同的伤害事故时,按伤害人数及伤害程度合并计算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8单位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和拒绝调查,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实,将按同类事故加倍对事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

6.9单位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事故报告材料,执行大事故绩效考评标准。

6.10对于各单位所辖区域内同区域、同岗位当月所发生的重复性安全违规,对主管主任执行一级管理责任追责。一般安全事件、重大安全事件的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对主管主任执行一级管理责任追责;轻微伤事故和轻伤事故的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对主管主任执行二级管理责任追责;轻伤以上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对主管主任执行三级管理责任追责。

6.11交通事故管理及考评细则执行公司《厂厂内内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生产安全事

炼钢厂安全事故考核管理细则故/事件管理制度》》

7绩效指标

8支持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厂厂内内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篇3:安全事故考核项目制度

安全事故考核项目

出现工伤事故,上报公司的工伤事故,一律按公司工伤事故考核制度执行相关责任人员考核。未上报公司的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一律参照公司标准及厂部领导意见进行相关责任人考核。未报公司的轻伤及以下事故,扣除相关责任人考核款后,其余事故医疗费用一律由事故部门自行承担。事故部门迟报、瞒报事故,事故扩大话后才上报厂部及公司的,分厂按事故性质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由责任部门承担公司针对迟报、瞒报的相关考核。出现轻伤事故(含未上报)。事故部门班组长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工资下调一级或按岗位员工工资发放。出现重伤事故,事故部门班组长免职,车间及相关科室领导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工资下调一级。出现工亡事故,免于事故责任人处罚,事故部门班组长免职,永不任用管理岗位,车间主任降职或免职,相关科室领导降职或免职。车间全年出现工伤事故超过3起,除事故考核外,车间领导降职或免职。出现工伤事故,经分厂或公司处理的,除事故考核外,同时执行《机械微粉厂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10)出现厂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一律按公司管理制度、同时结合厂部领导意见进行相关考核及人员处罚。

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