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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2024-07-23 阅读 3463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投诉、重大环境事故的。

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5、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

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

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

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

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港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篇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济高速的所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否决期内,取消其参加劳动竞赛评选资格,以及年度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工、优秀总监、优秀总监代表的评选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否决期为施工每阶段检查期。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㈠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工程施工质量的。

㈢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机械、车辆、施工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㈤对本施工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六条考核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按签订的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日常每次检查的实际情况,拿出被一票否决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部研究决定下达一票否决书。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