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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07-23 阅读 63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篇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隐患于未然,制定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日常安全工作检查由安全员或分管安全的副站长负责,对查出的隐患做到记录存档,排查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站领导向交通运输局党委分管领导汇报。

二、重大隐患的公告和挂牌督办制度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对可能发生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

1、对可能发生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应立即停产停业,逐级上报,车站接到报告应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对可能发生死亡1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损失10-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乡政府挂牌督办,立即停止作业,专门配人专人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对可能发生重伤事故隐患或者一次损失1-10万元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挂牌营办,应当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标准,并报上级部门复验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隐患的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1、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跟踪治理,发现可能有重大隐患的情况,应立即向站长报告,制订相应的治理方案,确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跟踪治理。

2、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登记,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待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核实确实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经有关当事人签字销号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本站将予以重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未及时报告的、未落实整改措施等的,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并作待岗学习,同时参照《职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第二次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除名处理。

篇3:公交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对司属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路线、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三、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患于未然。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具体部位和场所,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治理意见,排查人员及签字,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人员及签字。

五、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七、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1.公司全体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方法: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举报受理部门:公司综合科,电话:0855-5731566,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要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五、举报奖励标准:对经查证核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2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四类:(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