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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4-07-23 阅读 50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车间主任和书记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车间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对车间的罚款由人力部在当月车间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客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篇3: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

(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年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