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所属行业要求;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
第十一条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
第十三条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其他渠道。
4.3识别和确认
4.3.1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贯彻执行
4.4.1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符合性评价
4.6.1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相关记录
5.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符合性评价记录
5.3法规宣贯记录
篇3: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识别、获取、审查、更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加油站的经营、服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3职责
3.1加油站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3.2安全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3.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4控制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范围
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
4.1.1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规定、要求;
4.1.2地方法规、规章、标准规定、要求;
4.1.3行业规范、规章、标准规定、要求;
4.1.4相关管理或执法部门的规划、通知和公告等;
4.1.5国际公约;
4.1.6其它方面的规定、要求。
4.2获取渠道
4.2.1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与本专业对口的工商、税务、财务、技术监督、质量检验、公交、消防、安监、环保、工业卫生、劳动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获取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4.2.1通过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4.2.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4.3获取方式
4.3.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4.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媒体介质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4识别适用性
4.4.1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4.4.2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经营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4.4.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传达。
4.4.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识别。
4.4.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获取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4.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4.5.1安全领导小组应对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AQBZH-JL/1-1),负责跟踪其变化。
4.5.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相关人员执行情况。
4.5.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等),并且有记录《文件发放登记表》(AQBZH-JL/1-2)、《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AQBZH-ZL/5-15)。
4.5.4当旧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废止,新的要求出台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照所收集、识别形成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更新,填写《规章制度定期更新记录》(AQBZH-JL/1-2)。
4.5.5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报告》(AQBZH-JL/1-4);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依据《隐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或《变更管理制度》(AQBZH-ZD/3-3)等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5相关文件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
《变更管理制度》AQBZH-ZD/3-3
6相关记录
6.1《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AQBZH-JL/1-1
6.2《规章制度定期更新记录》AQBZH-JL/1-2
6.3《文件发放登记表》AQBZH-JL/1-3
6.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报告》AQBZH-JL/1-4
6.5《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AQBZH-JL/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