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2024-07-23 阅读 42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第五条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责任单位依据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无证上岗;

(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

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科队、班组、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10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4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其它安全事故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事故大小,参照第十三条标准,对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两项经济处罚可以合并按就高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

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5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8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股份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股份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上缴股份公司。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篇2:爆物品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

?1.1.4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1.1.3?1.1.4?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2.1.2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对班组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库房管理规定:

4.1.1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不得脱岗;

4.1.3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相关手续;

5.1.2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篇3: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认识和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方针,杜绝事故,防患于未然,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

1、公司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指导各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责任落实。

2、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治事故,减少损失,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将制度严格把关落实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证。

二、奖惩制度:

1、为加强安全目标管理,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保障和按操作规程安全运行,保证安全生产,实行奖励先进、惩罚违章。

2、实行各责任领导、班组、个人,对安全生产与月工资挂钩,基本工资占50%,安全占50%,全月遵章守纪,考核达标,无安全事故,按工资100%核发,对安全生产有违章现象的,打分从工资中扣除。

3、对安全员、守护人员、库管员全年达到安全责任目标,分别嘉奖300?00元,对安全责任目标除与当月工资挂钩外,发生安全事故1次以上的除书面检讨外,根据情节罚款100?00元,全年2次以上辞退。

4、保管员、货物配送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保管员应保持库内干净整齐、无杂物、产品堆码规范,否则按照现场管理处罚条例分类处罚,从工资中扣除。

5、对成绩显著的班组、个人实行季度评比和年终总结积分的办法,在职工大会上表彰和物质奖励。

6、对违章操作者,按其情节轻重和次数多少分别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办学习班、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