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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主要措施

2024-07-23 阅读 9307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结果分析,2008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①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

②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以上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对少数高毒物质,必须采取严格密闭,隔离式操作,以避免或减少直接接触等。

④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

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篇2:化工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3:化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3.1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4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4.1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6.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