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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储运安全技术

2024-07-23 阅读 1519

8.1集输系统的安全技术

天然气集输系统是一个承压系统,天然气质易燃、易爆,有的气田采出的天然气还含有腐蚀性和毒性都很强的H2S,这些因素给天然气集输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因此,天然气集输系统的建设和操作管理要特别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根据集输系统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8.1.1防火与防爆技术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还含有一些乙烷、丙烷、丁烷等较重的烃类,从地层采出的未经处理的含硫天然气还含有毒性很大的硫化氢气体。甲烷、乙烷等烃类及硫化氢气体都是易燃物质,与空气以一定比例混合后会形成爆炸性的气体混合物。

1、燃烧及燃烧速度

燃烧是一种同时有热和光发生的强烈氧化反应。燃烧必需具备如下条件:

有可燃物质;

有助燃物质(氧或氧化剂);

能导致着火的火源,如明火、静电火花等。

2、可燃物质的自燃

某些可燃物质的自燃点很低,在常温下就能发生自燃。与常温空气接触就能着火的物质有黄磷、磷化氢、铁的硫化物等,这类物质最为危险。

含硫气田的集输管道和站场设备中,存在着不少因腐蚀而产生的硫化铁。如果设备或管道打开而不采取适当措施,干燥的硫化铁与空气接触,便能发生自燃,如有天然气存在,还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

预防硫化铁的自燃,采取的措施有:

在打开可能积聚有硫化铁的容器前,应喷水使硫化铁处于润湿状态;

定期清管和清洗设备,除去管道、设备内的硫化铁;

减缓或防止金属设备的腐蚀,以减少或防止硫化铁的生成。

3、爆炸性混合物

爆炸极限的主要影响因素

原始温度:混合物原始温度↑,爆炸极限范围↑

原始压力:压力↑,爆炸极限的范围↑

惰性介质:加入惰性气体↑,爆炸极限的范围↓

容器:管道直径↓,爆炸极限的范围↓

点火源能量:

电火花的能量、火源与混合物的接触时间的长短等,对爆炸极限都有一定的影响

4、燃烧与爆炸的预防措施

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系统密闭与环境通风

充惰性气体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与加强科学管理

火源的消除

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防止摩擦与撞击产生火花

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接地

含硫天然气的集输系统,注意预防硫化铁的自燃

8.1.2防毒

含硫天然气的集输系统除了要预防火灾、爆炸危险事故之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中毒事故的发生。

由于硫化氢是毒性很大的气体,吸人高浓度的硫化氢会迅速死亡,即使低浓度的硫化氢,也会刺激眼睛、鼻子和喉咙。

为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含硫天然气集输系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毒安全措施:

集输管道应有正确的设计、施工和规范的操作管理,避免含硫天然气的泄漏;

含硫化氢的天然气集配站场,在适当位置装设2~3个风向指示标;

在站场的工艺装置和有工艺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装设硫化氢检测报警仪;

操作和维护人员在取样或处理故障时应戴防毒器具

8.2油库安全技术知识

由于石油库、易产生静电、易挥发和渗漏以及带有一定毒性的石油产品,一旦失控,就将导致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甚至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以及采取措施不力等还可造成或加大事故的损失程度。

8.2.1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油品的危险特性

易燃性

易爆性

易积聚静电荷性

易蒸发、易扩散、易流淌性

易沸溢性

易受热膨胀性

毒性

3、油库危险区域划分

4、电气整体防爆基础知识

1)电气整体防爆的概念

电气整体防爆是指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全部电气设备、线路、附件的设计、选型、安装、施工、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管理均应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2)电气整体防爆的基本要求

电气整体防爆的基本要求是: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全部电气设备符合该区域防爆类、级、组;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报废,在设备的生中,始终保持完整的电气防爆性能。

3)防爆电器的使用与维护

油库中选用防爆电器设备,主要应用于爆炸危险场所,应根据用电规范和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电气设备,规定0区只能选用本安型,1区可以选用本安型、隔爆型、增安型及其它防爆型设备,2区可以选用1区和0区的所有设备。

防爆电器包括防爆开关、防爆接线盒、防爆电机及电气安全装置等。为使电气整体防爆,一方面要求正确选型,另一方面要求在使用中要正确操作。

5、油库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正确处理可燃物

严防油品的跑、冒、滴、漏

减少油品蒸发

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通风和惰化

做好可燃物质的隔离

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消防知识

保证消防设备完好

8.2.2防静电危害

1、静电产生及放电

1)静电

静电是两种不同物质相互摩擦而产生,其电荷存在形式是相对静止的。静电并不是绝对静止的电,而是指电荷在空间移动稍为缓慢,其磁场效应同电场的作用相比可以忽略的电。由静电场引起的各种现象称为静电现象。

2)静电的产生和积聚

油库产生静电的场合很多,如由清洗化纤衣服油污或用化纤碎布清洗设备油污而造成摩擦分离起电,如小水滴吸附空气中负离子而带负电,绝缘体与固体摩擦带电,油品在管道中流动带电等。

静电放电以静电积聚力前提,而被积聚的静电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构成放电危害,即:

积聚起来的电荷能形成具有足以引起火花放电的静电电压;

有适宜的放电间隙;

放电达到能够点燃可燃性气体的最小能量;

放电必须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浓度范围内发生。

2、静电危害的控制和防护

防止静电灾害的条件

防止或减少静电的产生

设法导走或中和产生的电荷,使它不能积聚

防止产生高电场,没有足够能量的静电放电

防止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形成

工艺控制

控制流速

控制加油方式

控制油面空间的混合气体

避免不同性质物质相混

消静电装置

接地与跨接

消静电器

静电缓和器

抗静电添加剂

作业条件限制

人体防静电措施

人体接地

穿防静电工作服

危险场所严禁脱衣服

工作地面导电化

8.2.3防雷电危害

雷电是一种自然灾害,有很大的破坏力和多方面的破坏作用。建筑物、构筑物、电气线路、交配电装置等设施和设备遭受雷击时,会产生相当高的过电压和过电流,在所波及的范围内,能造成设备和设施的破坏,导致火灾或爆炸,甚至人员伤亡。

雷电危害的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种:

电效应

热效应

机械效应

2、防雷的基本措施

8.3油库消防知识

火灾爆炸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油库内储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油品,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后果会更严重,损失巨大。为此,从事油品储运工作的作业人员,日常工作中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积极防止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还应了解和掌握基本的灭火方法和常见初起火灾的扑救技术,以减少事故损失,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8.3.1油库的火灾特点

1、具有一般石油产品的火灾特点

突发性

高热辐射性

燃烧与爆炸交替发生

8.3.2灭火方法和灭火系统

1、灭火方法

灭火就是为了破坏己经产生的燃烧条件,抑制燃烧反应过程的继续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根据燃烧原理和灭火实践,灭火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和负催化抑制法4种。

2、油库灭火系统

油库灭火系统是油库消防系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为控制及扑灭油库火灾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油库灭火系统一般由报警系统,供水冷却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组成。

火灾报警系统有固定式报警系统和人工手动报警系统等形式:供水冷却系统分固定式冷却系统和移动式冷却系统等形式;泡沫灭火系统有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等形式;烟雾灭火系统有罐内式烟雾灭系统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等类型。

8.3.3常用灭火器材

油库常用消防器材主要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手提式CO2灭火器、手提式1211灭火器等。

篇2: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74-书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58-书2?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1吨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83-粤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25书7?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31吨8?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0075却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400l-力O?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5053.1-粤2?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50532-9l?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机?型?号

电?缆?规?格、?mm9

主?要?电?路

分?支?电?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6

3.2.7?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加压

7.1.1?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50058和SYJ25规定。

7.1.2?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50183执行。

7.2.10?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储存

7.3.1?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原油长输与储存

8.1?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愉油站、?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5()183.GBJ16、SYJl3,GN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50058规定。

8.1.2?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灶台和衣物。

8.1.5?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无杂冰、?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篇3:某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海洋石油陆上油气处理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监督管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监督管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指挥和协调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发生重特大油气泄漏事故,可能同时伴随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储运设施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伴随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引起中毒事故;油气泄漏引发的重特大中毒事故,主要是硫化氢气体的泄漏所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社区的人员、牲畜、家禽等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针对以上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4.7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集团、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以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根据本地、本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五米水深处海域)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6.2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