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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07-23 阅读 1297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专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对新进厂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培训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指公司、车间或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技术部协助,学习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的规定;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是学习本车间或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主要学习本工序或班组范围内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安全注意事项。

2、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3、对特种作业人员,如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车辆驾驶、气瓶检验、易燃易爆人员,必须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作业。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和总结。

篇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工作实现全员管理,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须制定安全教育制度。

1、对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得低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

2、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的教育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企业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不少于20小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岗位操作。每年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时。

6、各队、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7、队长、车间主任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讲话。

8、企业负责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讲话。

9、各班组每天上班前对班组成员进行10分钟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10、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政策、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到每一个员工。

篇3: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5、隧道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

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

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

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