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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巷轨道调试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5121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消除隐患。现对12采区铺设好的轨道进行调试,从而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施工前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参加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参加施工。

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监督,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否则不得参加施工。

3、作业时队长、质量员及班长必须佩戴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现场随时检查瓦斯含量,确保安全作业。

4、施工期间工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免丢失。

5、按照生产调度室所指定的轨道中线铺设。坡度起伏禁止忽高忽低,底板需降低的必须挖到位。底板需提的必须垫设牢固,确保安全运输。

6、上提轨道时要垫设可靠,禁止一次抬垫过远,以免偏移伤人。

7、拨移轨道时使用撬杠撬设牢固,人员齐心用力以免撬杠滑偏扭伤人员。

8、抬、运大件时,要先一端着地,然后另一头轻放,不许耸肩摔下,以免碰伤人员。

9、施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下方挡一道安全网,以防大块渣、轨道和枕木下滑。

10、斜巷临时停车或装卸物料时,严禁绞车司机脱岗。斜巷铺轨期间,防止下放车辆,现场措施到位。

11、装、卸及运送物料时,车辆必须固定牢固。斜行卸物料时,车辆下方及物料正下方不准有人。

12、施工时用大锤、十字镐作业期间人员要躲开运行方向。

13、轨道夹板扣件必须齐全、紧固部件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14、拆、装轨道时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硬拆硬装以保证人身安全。

15、检修完毕后,要注意将所使用的工具保管好,班班现场清理干净认真交接班。

篇2:扒弓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鲁西监察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我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斜巷轨道运输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定依据为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炭工业局《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

第2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公司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主要斜巷、采区斜巷、顺槽斜巷和各类临时斜巷的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机电副矿长对井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全面安全技术业务管理责任,并对分管单位的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4条?安全副矿长对井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5条?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6条?机电科是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一副科长专门负责公司斜巷运输工作,对公司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科运输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教育科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早班属于运搬工区管理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7条?监察大队和安全科负责斜巷轨道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察大队负责对中班属于运搬工区管理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二、安全科当班安监员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采掘工区的各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第8条?运搬工区区长对运搬工区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采掘工区的正职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0条?各采掘、运搬工区的机电副区长对本单位斜巷运输负业务领导责任。

第11条?教育科负责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12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工区主要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13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并责令现场整改。

第14条?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并责令现场整改。

第15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人员方可上下;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

第16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违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工区主要领导5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17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停滞,如确需停滞,在列车两端和两侧必须悬挂发光或反红光红色标记。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主要负责人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18条?机电科运输组按要求及时建立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19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0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6米。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五、车场巷道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1条?各通往采区工作面的斜巷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安设4#标准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其他斜巷可用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2条?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硐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要拓宽巷道)。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绞车的,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23条?倒拉绞车前方8至15米处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工区主要领导各5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绞车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24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每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元。

第25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6条?小绞车硐室净高不低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0.5米,绞车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硐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绞?车

第27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28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迎头应安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29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25KW以下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mm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小绞车(JD-1),其基础要求规格长×宽(1.4×1.2米)厚1.2米基础螺栓采用φ18#长1.2米带“十字”钢筋螺栓,基础高于轨面0.2米。

二、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00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圆木戗(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六章?信号装置

第30条?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硐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1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越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2条?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33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11.4KW、25KW绞车为φ15.5mm,40KW绞车为φ18.5mm,55KW绞车为φ21.5mm)。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别绳或戗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34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钩头插接长度按钢丝绳直径的20倍,必须装有护绳环,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35条?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钢丝绳钩头主绳径为18.5mm及以下,保险绳绳径应于主绳一致,主绳绳径18.5mm以上,保险绳绳径不低于18.5mm,并经机电科批准,保险绳固定在主绳上不得少于3个绳卡,绳卡间距为15cm,绳卡螺母应放在主绳侧,型号与主绳匹配,鸡心环处应卡一道绳卡且二倍静拉力试验符合要求,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运输时发现保险绳不用的,一次罚把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36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并记录存档。

?第八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37条?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设施规定:

一、在上部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二、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三、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四、斜巷轨道运输巷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其结构形式和安装要求必须经机电科设计,总工批准。

五、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六、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和各甩车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安全门正常处于常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七、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时刻投入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式阻车器、连锁安全门、挡车拦连锁装置、超速吊梁挡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机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工区负责人50元。

第38条?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39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40条?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斜巷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阻车器。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负责人50元。

第41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42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第43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第44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辊,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辊,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辊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46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辊,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辊,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辊,数量以不磨绳为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九章?轨道质量

第47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机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包机人20元。

第十章?制度及人员

第48条?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49条?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由机电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监察大队、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由机电科存档,并发放运行许可证。

第50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机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岗位责任不落实或包机牌未按规定悬挂在现场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51条?斜巷各车场必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未按规定悬挂斜巷标志牌,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52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1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1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2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未按规定配齐岗位人员的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53条?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操作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一、对未持证上岗的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有证者),一次罚50元。

二、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无证上岗的按“三违”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500元处罚。

第54条?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一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55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绞车向斜巷中牵引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带车,违者按“三违”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10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57条?斜巷轨道运输的绞车禁止牵引未装车的物件,违反者按“三违”处理,罚工区带班区长或工区负责人100元,责任人100元。

篇3: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五章绞车

第六章人行车

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八章信号装置

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十一章轨道质量

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

第十三章附则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有分管副总负责技术管理。

第五条各矿应在机电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有运输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运输区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安监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

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五、负责运人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负责做好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斜巷建议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绞车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

第二十一条倒拉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支柱(不少于2棵),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小车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五章绞车

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六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侧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第二十七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11.4kw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第六章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洞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米,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辊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据磨道板。

凡使用*RC(插爪式)人车,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出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多水平或双勾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十四条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项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九条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四十二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矿业公司管理机电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达到本规定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十四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本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防滑保护。

(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前15m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九)机头、机尾及转弯处设防偏摆保护。

(十)防逆行保护。

第四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四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巡检记录。

第五十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失修现象并防滑,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无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最小值。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第五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尾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五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栓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年至少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第五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检查、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三)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若发现有断股、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情况,必须立即更换。

(四)张紧钢丝绳连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第五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声光信号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五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五十八条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紧固件、减速器和液压站油量、制动闸、各项保护、张紧装置、钢丝绳及接头、巷道环境等。发现危及安全运行情况,严禁开车。

第五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第六十一条查找故障或检修时,必须悬挂禁止运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开启。

第六十二条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六十三条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六十四条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

第六十六条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十八条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六十九条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七十条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空间,吊挂整齐。

第七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章信号装置

第七十二条信号要声光兼备,小型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吊挂整齐。

第七十三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多甩车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绞车司机只准听铃声,不准打信号。

第七十四条斜巷上、下把钩及各甩车道,要安装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正在行车,不准行人”,且报警信号与绞车同电源,斜巷要悬挂“行车严禁行人”警标。

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七十五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蹬或三链环、符合提升荷要求的钢丝连接装置。

钢丝绳连接装置的绳鼻子可以进行插接或钢丝绳卡扣连接,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钢丝绳钩头、马蹬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钢丝绳钩头必须有护绳环。

钢丝绳卡扣连接标准:钢丝绳卡子数目一般不少于3-5个,卡子的间距应≥钢丝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140mm,卡子的数量根据钢丝绳直径而定,≤10mm设3个,10-20mm设4个,21-26mm设5个,25-36mm设6个,36-40mm设7个。

钢丝绳绳卡应配套使用,绳直径在10mm以下时,绳卡应不少于3个,10-20mm时应不少于4个。绳卡间距是钢丝绳直径的6-8倍。绳卡应将鞍座放在受力绳一边,U形卡环放在返回的短绳一边,严禁正反排列。

第七十六条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扎牢固。

第七十七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有试验记录、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七十八条在倾斜轨道运输中,必须装设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必须做到装置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七十九条在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装设阻车器和挡车棍,以防止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

第八十条双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在接近变坡点处,空车道要装设标准定型产品阻车器,重车道要装设一组防逆行(不倒翁)式阻车器。双钩串车提升时设错码信号。单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1~2米处装设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八十一条采区内斜巷及联络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安装联动挡车器,即在靠近变坡点处安装阻车器,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装设挡车栏,阻车器与挡车栏实行联动,一开一闭。

斜巷内每100米设一组跑车防护装置(超速挡车器),不足100米的斜巷可不安装超速挡车器,该装置可以是定型产品也可自制,自制要有设计。

下车场底弯道以上5-10m处设手动绳式常闭挡车栏或吸能式挡车栏。手动式常闭挡车栏由把勾工操作,平时处于常闭挡车状态,车辆运行距下车场20m左右时方能打开,车辆过后关闭。双轨下车场要在每一轨道线路上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上、下车场如有气源,上车场联动挡车门、下车场常闭挡车栏应尽可能实现气动控制操作,以代替手动操作。挡车门、挡车栏控制要逐步实现气动控制操作。

第八十二条¢1.2m及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在上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应安装定型产品的跑车防护装置,以实现与绞车联动和电气闭锁,待提升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运行至距挡车栏5米左右时,挡车栏才能打开,车辆过后必须及时关闭,平常时间处于常闭挡车状态。

第八十三条人车、矿车混合提升斜巷严禁使用吊梁(栏)式车档装置。专用人车斜井,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在上部设一道阻车器,在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

第八十四条上、下山掘进,使用扒装机时,在扒装机后3~6m处安装一组手动式挡车栏,。装车点距起坡点达20m时,在起坡点以上5~10m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第八十五条斜巷必须根据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磨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八十六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十一章轨道、道岔质量

第八十七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并底车场、主要斜巷绞车道,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般运输线路质量达到合格,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异型轨道线路、齿轨线路达到合格,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八十八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30kg/m以上。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采区运送重量超过15t(包括平板车重量)及以上液压支架等设备时,线路轨型不低于30kg/m,其它线路轨型不低于22kg/m。

道岔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道岔铺设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

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

第八十九条矿井在运输斜巷绞车安装峒室、信号把钩地点要悬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牌板。

第九十条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九十一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十二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数量等。

第九十三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勾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1人,上把钩工至少1人,下把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1人,上把钩工至少2人,下把钩工至少1人)。

第九十四条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绞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十五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带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上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第九十六条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矿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