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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三大保护专项整治和潜在隐患排查活动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6865

为严格落实汉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汉安监[2014]3号文件关于转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机电设备“三大保护”专项整治和“潜在隐患”排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矿于2014年1月11日,成立“三大保护”专项整治和“潜在隐患”排查小组,计划对煤矿开展为期4天的机电设备“三大保护”专项整治和“潜在隐患”排查活动,为确保本次自查自纠活动安全顺利开展,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排查范围:

全矿所有电器设备、矿井矿井新采空区、老采空区、已经关闭矿井采空区、报废井巷。

二、排查内容:

(1)、矿井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是否到位。

(2)、矿井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到位。

(3)、矿井机电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管理能量,井下电钳工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4)、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过电流保护)装置(或设施)是否安设齐全规范,是否动作可靠。

(5)、井下供电系统中的开关、接线盒、电缆、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是否连接形成总接地网;井下供电系统的主接地、辅助接地和局部接地的接地极的安设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移动电气设备(煤电钻、综掘机、装载机等)的保护接地的安设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对保护接地系统进行日常巡回检查。

(6)、煤矿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电气实验和测试工作,如:是否按照规程要求每天对井下低压总开关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检漏实验;是否安装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远方漏电试验和开关保护插件漏电试验、测试接地网接地电阻;是否按照规定对过流装置校验整定、检查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防暴电气设备的防暴性能等。

(7)是否按照规定开展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完备,设备的台帐、牌板、图纸及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8)、矿井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矿井一类用电负荷(通风、排水、监测监控、人员提升、压风等设备)的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形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9)、井下低压供电供电系统是否按要求经有资质机构检验合格。

(10)、煤矿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本矿人员对井田内的新采空区、老采空区、已经关闭矿井采空区、报废井巷进行清理。

三、排查时间:

2014年1月12日至15日

四、排查负责人:

李树华

五、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按照排查计划,准备好专用工具,计划好时间,提前与矿调度室联系,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开始排查工作;对煤矿井下所有电器设备,不留死角,每台设备必须开盖检查。

2.各岗位工种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

3.所有人员进行作业前,严格执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v.<"v]f

4.非专职电气施工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所有排查人员必须劳保设施佩带齐全。

5.工具的操作手柄及工作中必须和人体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完好无损。

6.排查人员打开电气设备前,瓦检员必须先检测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0.3%时,严禁检修作业,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施工期间瓦检员必须不间断检测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0.3%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待瓦斯浓度降至0.3%以下时方可恢复作业,电气设备排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作业是必须2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排查时当巷道内无风、微风、风向逆转时,必须停止检修作业,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必须检查电气设备周围有害气体情况,。

8.打开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开关电源,并锁死,设专人看管,手把的闭锁在停止位置要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代替送电。

9.检修电气设备负荷侧时,如电动机接线盒,电源与负荷不同处一室的开关,必须把电源开关换向刀闸打到零位,并锁死,用试电笔验电并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打接地,然后接触带电体的制度。

10.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切实搞好自主保安工作,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作业,严格按标准进行接线,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11.施工作业结束后,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向矿调度室汇报,安排专人恢复送电;每台设备被检查后,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挂牌种应表明本次检查的具体时间及责任人姓名。

12.组织人员对志成煤业井田内的新采空区、老采空区、已经关闭矿井采空区、报废井巷进行清理,将他们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若对井田范围内的老采空区、已关闭矿井的采空区范围等不清楚,应报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协助。在请求协助后乃有新老采空区不清楚的,则应该开展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走访、地面勘察等工作,收集曾经在本矿从事过工作的老工人、矿井管理人员的回忆,然后根据回忆,然后在再《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他们描述的新老区范围及报废井巷。

13.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14.本措施批准后生效,所有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措施并签字,严格按措施执行。

篇2: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车公司经理或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出租汽车等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营运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有专项维护检查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规范及程序。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各项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