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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副井绞车检修安排安全措施

2024-07-23 阅读 7247

一、年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的规定,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于主、副井绞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每三年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季检:

每季度必须对主、副井绞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矿长组织机修工、电工等人员对主绞车电控、滚筒、减速器、电机、深度指示器及后备保护中的各种保护、天轮、天轮架等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修中同时还必须对钢丝绳、绳卡等各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检修更换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月检:

每月必须对主绞车、副井绞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矿长组织机修工、电工等人员对主绞车电控、滚筒、减速器、电机、深度指示器及后备保护中的各种保护、天轮、井架等部位今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修中同时还必须对钢丝绳、绳卡等各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更换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旬检:

每旬必须对主绞车、副井绞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矿长组织机修工、电工等人员对主绞车电控、滚筒、减速器、电机、深度指示器、后备保护中的各种保护、天轮、井架等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修中同时还必须对钢丝绳、绳卡等各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更换检修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日检:

每日必须由专职机电、机修工对主副井绞车的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其中包括:绞车电控、制动、滚筒、深度指示、后备保护、减速器、电机及连接装置,还有天轮和钢丝绳、绞车防过卷、限速器、传动装置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等,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六、班检:

(一)司机接班后应作下列检查:

1、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连接件应齐全、牢固。

2、联轴器间隙应符合规定,防护罩应牢固可靠。

3、轴承润滑油油质应符合要求,油量适当,油环转动灵活、平稳,强迫润滑系统的泵站、管路完好可靠,无渗油和漏油现象。

4、各种保护装置及电气闭锁,必须完整无损,试验过卷、松绳、紧急制动、闸瓦磨损,声光信号和警铃都必须灵敏可靠。

5、制动系统中,闸瓦、闸路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液压站油泵运转应正常,各电磁阀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正确,液压站油量油质正常。

6、各种仪表指示应准确,信号系统应正常。

7、检查钢丝绳的排列情况及磨损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当班领导汇报。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常开车。

二)提升机司机应进行班中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要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查路线和检查内容依次逐项检查,不得遗漏。巡回检查的重点是安全保护系统。

3、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1)司机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

(2)司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并通知维修工处理;

(3)对不会立即产生危害的问题,要进行连续跟踪观察,监视其发展情况;

(4)所有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经过,必须认真填入运行日志。

篇2:主提升绞车定期检修保养试验制度

1、要严格坚持每天不小于2小时的日常维修保养,一般在下午3─5点,每天维修保养时要按巡回检查图表的顺序进行,在日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填写检修记录。

2、在坚持日检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一月一次的停产检修制度,每月20号前,机电科摸清项目,编制检修计划任务书,落实到班组或个人,确保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变更检修项目,需变更时要及时报矿批准。

3、严格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4、执行坚持二年一大修制度,在大修时要采用网络计划技术在尽量缩短检修时间的前提下,保质保量的完成大修任务

5、对提升绞车各部位定期加油制度

篇3:检修绞车管理办法

为保障小绞车安全运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运输事故的发生和进一步提高运输设备管理水平,在严格执行小绞车安装使用七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石窟煤业非常用小绞车补充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定

1、用于轨道运输的非常用(每周及以上使用一次)小绞车(回柱机)责任单位必须做好绞车、钢丝绳、轨道线路和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

2、使用前必须提前两天到机电科运输组提出使用申请,经运输组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审核及签字后方可拿钥匙予以使用,未签字严禁使用。

3、绞车使用完毕后必须将滑头收起,同时将滑头锁住,每次使用必须填写使用记录。

4、绞车使用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区队存档备查、一份运输组留档。

二、考核规定

1、绞车责任单位未认真执行日常维护检查以及未提前提出使用申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同时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50元。

2、一份使用申请未存档或申请单与使用记录不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同时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50元。

3、未经运输组人员现场检查、审核及签字私自使用绞车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100元。

4、使用完毕后未将滑头收起或未锁住以及未填写使用记录的,对单位罚款200元,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