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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井下人员窒息和中毒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4868

根据神华安(2010)1号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及我矿实际生产状况及可能产生的灾害情况,特编制预防井下人员窒息和co中毒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

一、一氧化碳中毒和缺氧将产生的危害

1、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co(%)?中毒时间?人体的反应?中毒程度

0.0024?无?无害?无

0.016?2~3小时?无征兆或轻微头痛。?无

0.048?1~2小时?耳鸣、头痛、眩晕、心跳。?轻微

0.128?0.5小时?肌肉酸痛、四肢无力、呕吐、感觉迟钝。?严重

0.4?0.2小时?丧失知觉、痉挛、呼吸停顿,以至死亡。?致命

1.26?1~3分钟?停止呼吸,死亡。?致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0024%。

2、当空气中含氧量减少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氧气浓度?人?体?的?反?应

17%?静止时无影响,工作时喘息,呼吸困难。

15%?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速,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

10--12%?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将有生命危险。

6--9%?失去知觉,呼吸停止,几分钟内心脏尚跳动,急救不及时会导致死亡

备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二、井下一氧化碳超限和缺氧时的征兆

1、任何人发现井下任何地点有以下预兆时,即视为存在煤炭自然发火隐患及一氧化碳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并汇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必要时迅速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

(1)巷道空气温度升高、湿度增大、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冬季塌陷区冒出蒸气或冰雪融化。

(2)在巷道中有煤焦油或松香油的气味。

(3)从自燃发火处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比通常温度高,co2气体浓度异常增大。

(4)巷道空气中或密闭内出现co气体,并且人体有不舒适感,头痛,精神疲乏等。

2、发现以下情况时,即视为巷道空气缺氧,必须立即撤离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

⑴、巷道内空气不流动或风速低于0.15m/s;

⑵、超过6m的独头巷道,无局部通风系统或局部通风未运行;

⑶、现场人员感觉到呼吸困难或呼吸急促,判断意识减弱时。

三、防止人员窒息和co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通风系统及井下局部通风系统必须保障合理、完整、可靠,巷道风量、风速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进行定期检测、分析,矿井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按规定坚持每天报审、签阅,测风报表必须于完成测风的当日形成,并及时报审、签阅,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佩戴自救器的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到定期检查;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使其在灾变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另外,为了使每个佩戴人员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人力资源科与通风队必须每年组织培训一次(新工人入矿时必须随时及时组织培训)。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各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经机电、通风、调度等部门审定的《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系统图》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接线图》完善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严禁任何人随意动用涉及局部通风的电气设备,掘进工作面局扇的开启、停止必须在瓦检员监督检查下,由掘进工作面电工操作进行,严禁违章停送电。

4、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类通风设施,确保各类通风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正常使用,严禁违章调节或破坏风门、风障、风桥等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严禁非瓦斯检查人员违章进入栅栏、密闭前或停风的独头巷道内。

5、在独头巷道或通往采空区的巷道施工作业前,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并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要延接到施工迎头前3-5米处。

6、独头巷道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查瓦斯、co和氧气情况,施工前由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气体,只有各种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报警仪,并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方,任何一台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由瓦检员佩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进入施工地点查明原因,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8%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通风队、生产技术科通风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设有栅栏的独头巷道内、密闭附近进行作业或者休息。井下密闭检查必须由两名瓦检员共同进行,闭墙内外检查至少1次/周,检查密闭的瓦斯检查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站位安全,气体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检查操作。密闭检查时必须1人在栅栏处监护,1人在闭前操作,严禁检查人员面对开启的检查孔作业。

8、井下使用胶轮车、油品电机车运输作业时,暂时不工作的车辆应将发动机熄灭,禁止长时间无效发动,防止汽车尾气超限和消耗氧气。

9、各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跟班队长及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到全负压通风地点,在局部通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汇报矿调度室。

10、矿井主扇停止运转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矿总值班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至地面,并迅速打开回风斜井井口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1、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佩带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前不得摘掉自救器。

12、制氮车间制氮机的开停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调度室通知后,方可严格按照矿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具体为:由通风队根据采空区中的气体成分,确定采空区注氮量及注氮时间,编制开机注氮申请单,经矿生产技术科通风组、安监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总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将申请单交给制氮车间司机,制氮司机收到申请单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打电话确认是否开机注氮,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开机操作。

13、任何人如发现注氮管路漏气或综采工作面氮气泄露,造成巷道内氧气浓度底于18%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此情况下,无需签批停机注氮申请单,调度室可立即向制氮车间下达停机命令,制氮司机接到命令后,必须立即进行停机操作。

14、注氮期间,输氮主干管路必须每三天一次、各支管路必须每天一次派专人进行检查与维护,保持管路、阀门良好,不得发生漏气,并作好记录。

15、在注氮过程中,通风队派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检,发现漏气时,及时通知制氮车间停止注氮,并将进气阀门关闭后,方可处理。

16、在每次注氮前,必须有专人在采煤工作面下顺槽负责检查出氮口处阀门的完好情况,并将其打开,当注氮工作结束时,及时将阀门关闭。在注氮过程中及时记录压力表、流量计的数值,并详细检查机巷输氮管路情况,防止管路被堵或漏气。

17、通风队必须保证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利用束管监测、安全监测系统设置的各类传感器,随时掌握采空区、工作面和回风顺槽中o2、n2和co等气体的浓度。在注氮过程中,地面监测室人员,必须及时对布置在工作面的束管进行气体成份分析,当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注氮工作,并电话通知井下人员及时关闭出氮口处的阀门。

18、通风队每班安排一名瓦斯检查员随时对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中的o2、co和ch4浓度进行检查,必须要保证工作面风流中的氧气浓度。若出现工作面或回风流中氧气浓度小于18%,应立即撤出所有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在确认为注氮量过大造成缺氧时,应采用间歇式注氮方式。

19、通风队必须加强对主要漏风通道封堵和管理,以减少氮气泄漏。如:注氮前在采空区上、下隅角挂风帐、充填沙袋、地表裂缝充填等堵漏风工作,对与采空区相连的旧巷进行及时封堵和经常性检查,防止因氮气泄露造成氧气浓度降低的隐患。

20、井下不得出现盲巷,凡长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的巷道必须实现局部通风,保证正常有效通风。盲巷、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地点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及时封闭。

21、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地段和ch4及n2局部富集且有异常时要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2、爆破作业时,要坚持使用水炮泥,吸收炸药爆炸时产生的no2,坚持放炮喷雾和放炮后喷雾洒水,加强通风及时吹散炮烟,炮烟未吹散不得进入迎头。

23、必须配齐各类通风检测仪表、仪表,提高监测手段,防止通风安全检测失控。进入灾区探险、不通风巷道作业或启封巷道恢复通风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兼职救护队或宁东救护队负责处理,待恢复正常通风后,工人方可进入作业。

24、井下瓦检员的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有记录可查,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并注意本区域内的通风、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及流动电钳工都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149条的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5、对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独头巷道或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井下有计划停风的地点,要严格按照停风、无风地点的瓦斯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管理,在恢复正常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氧气、温度、co浓度的检查,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巷道,严禁人员入内。

26、通风队和机电科必须定期检查、测试局部通风机性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风量设计、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设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特别是风筒延伸质量的管理,杜绝风筒接漏、吊挂不平、挤压及拐死弯等现象。对于性能不良,选型不当或损坏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并由机电队及时维修。

27、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无论何处都属于重大隐患,任何人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通风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28、每班安监员、瓦检员要对所检查的区域内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按本措施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以及存在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开工作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29、安管科必须每旬组织机电、通风、生产、调度等部门专业人员对进行所有部位进行一次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并及时将检查存在问题以“五定”形式通知相关区队进行整改落实,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要立即停工处理。

篇2:防中毒窒息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预防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迅速对急性中毒患者进行正确救护,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急性职业中毒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使用、储存及应急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是对《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

2.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全面安全管理。

2.2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预防职业中毒教育培训。

3管理内容

3.1急性职业中毒预防

3.1.1公司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预防职业中毒的能力和现场应急救援水平,保证装置的本质安全。

3.1.2公司应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应做到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3.1.3公司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人员培训、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防中毒事故预案演练等规章制度。

3.1.4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所在单位应制定相应防中毒事故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填写“应急演习记录”,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演练情况进行考核。

3.1.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根据岗位情况、毒物性质设置气防柜,气防柜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器材完好备用、药品有效。

3.1.6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岗位应自然通风或进行机械通风,使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保证员工有良好的作业环境。有毒有害气体场所应加强检

测,要定时定点巡检,及时发现跑、冒、滴、漏。

3.1.7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在进行检维修、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3.1.8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岗位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操作。

3.2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储存及使用

3.2.1生产、使用、储存剧毒气体应按照要求向相应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2.2生产、使用、储存剧毒气体应按照《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3.3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处置及人员中毒救护

3.3.1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应根据泄漏量大小和毒物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如:组织营救中毒人员;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个体防护;针对毒物性质和泄漏现场选择预处理办法;采取相应技术处置措施,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3.2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员工必须掌握本岗位、本工种接触毒物的性质、中毒症状、预防中毒的措施及急救方法等,尤其应会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在其它员工发生中毒时,岗位员工应及时采取正确方法施救并报警,施救时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事故扩大。

4相关文件和记录

4.1相关文件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4.2记录

应急演习记录

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篇3:矿井中毒窒息安全防范措施

(1)矿山必须责成专人管理矿井通风工作,井下应根据实际用风量设置风门、风窗、风墙等通风建筑物,并经常检查,以确保采场,掘进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主扇必须具有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风的措施。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杜绝局扇循环风。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不应大于10米。

(4)炮后加强通风,严禁顶烟作业。放炮后,炮烟未排出前,人员不得提前冒险进入。

(5)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要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

(6)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扇通风,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由贯穿风流与局扇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机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连续运转。

(8)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等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9)井下采场形式为巷道式,排尘风速最低应不小于0.25m/s。井下所需风量按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确定,供风量不得小于4m3/min·人。

(10)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11)矿井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12)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墙引流。

(13)进风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气体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空气造成污染。

(14)各作业面之间不应采用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含量高于0.5%的风流串联通风。

(15)采空区应及时封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

(16)每年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17)主扇风机房应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2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检查。

(18)风筒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撞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