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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爆设备入井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5167

一、工程概述:

21采区下运皮带机热补胶带,需要在井下使用220v非防爆工具(设备)。目前由于电动工具暂无防爆型,为了安全顺利完成修补任务,编制本措施,待审批后遵照执行。

二、施工地点:21采区下运皮带机机头

三、施工时间:2013年7月23日

四、施工内容:热补21采区胶带边

五、施工人员:

现场施工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由矿安监科指派

瓦斯检查员:由矿一通三防队指派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胶带热补厂家

六、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前,本措施必须经矿领导组织及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施工前,必须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工具,对非防爆工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入井。

3、非防爆工具(设备)使用时,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20m的井巷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地点必须配备2个以上灭火器,施工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并应有洒水水源,安排专人负责喷水。

4、非防爆工具(设备)使用前,先由瓦斯检查员对作业环境进行瓦斯检查,当瓦斯检查员测得施工地点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只有施工地点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低于0.5%后,方可施工。

5、施工前将非防爆电器使用20m范围内地面浮煤、积水等作业环境清理干净。

6、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等非防爆电器必须配带防护眼镜,非防爆电器喷射火花前方严禁站人。施工时,妥善保护好电缆及非防爆工具。

7、施工人员需在施工地点悬挂便携仪,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如果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非防爆工具。

8、电动打磨工具(设备)使用工作完毕,工作地点应再次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应立即处理。

9、非防爆工具(设备)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必须有专业电工接火,操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严格按照停送电程序操作,不使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悬挂停电牌,派专人看护,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10、井下如使用各种溶剂和油品时,应与非防爆电器保证20m安全距离,严禁在同时同地点使用非防爆工具(设备)。

11、施工前,必须断开21采区皮带机控制开关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安全警示牌。安排专人进行看护,作业期间严禁开启皮带机。并就近闭锁皮带机。

12、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肖家洼煤矿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执行。严禁带电作业。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13、施工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材料等不得存放在施工现场,必须全部清点、回收。作业期间使用的非防爆工具或设备必须同作业人员同时出井。禁止存放在井下。

14、施工期间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并使用好。

15、人员在作业时,禁止嘻戏、打逗。同时必须保证作业地点干净,无煤泥、积水,防止人员滑倒、摔伤。

16、施工地点必须离开张紧装置3-5米,同时在施工时要时刻注意地面,防止滑倒、绊倒摔伤。

17、在胶带搬运热补设备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搬运人员必须统一行动,不调一至。

18、搬运胶带热补设备时,严禁暴力搬运、摔打。

19、作业过程中,如使用非防爆插板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及其他杂物进入插板内的防护装置。

20、施工现场有一名跟班副队长现场指挥。

21、施工前严格贯彻本措施到每个施工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应签字留名。收银制度

篇2: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篇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三、引用文件

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四、内容及要求

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1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14、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15、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18、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19、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20、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21、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2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23、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24、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26、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