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切眼木支柱更换单体液压支柱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煤矿实际,现将我矿开切眼的木支护更换为单体液压支柱,为保证在更换时期万无一失,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回采工作面在更换单体柱期间,安瓦员及井队长必须实行现场跟班蹲点作业,严格在现场交接班,发现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处理,特殊情况下(本班不能处理的),必须严格在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
2、工作面换支柱前必须由跟班现场管理人员及班长、安瓦员等有关人员一起对工作面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确认安全、质量合格后,方准进行换支柱工作。
3、换支柱从下往上进行,换支柱必须先支后换,在木支柱旁参好单体液压支柱后方可取下木支柱,换下的木支柱在相对应的联络巷堆码整齐。
4、工作面支护时至少二人一组配合作业,一人观察顶板掌握安全,一人回柱、运柱,要回撤一路清理一路,清理好退路,保证后退路畅通班长必须安排有经验的熟练职工担任回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5、更换支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敲落掉有脱落危险的活石危岩,敲落活石时,要用长柄工具(l≥1.5m)在顶帮支护安全的地点上进行作业并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6、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严禁冒险作业。
7、严格按照规定检查瓦斯,防止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一旦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8、所有工作人员要相互叫应好,还互相照应,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9、未尽事宜,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法律法规指示执行。
篇2: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篇3: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使用管理制度
1、生产科负责单体柱和三用阀的统一管理、督查,综采车间负责单体柱的建帐发放、回收、维修,采煤队负责单体柱的工作面使用管理。
2、生产科设专人对单体柱及三用阀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月5号前汇总上月单体柱使用、库存、待修情况。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科对队实行每月至少一次检查验收(不定时),逐件清点单体柱及三用阀数量及检查使用情况,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没有检查结果材料罚款5元。
4、综采队必须设单体柱管理人员,健全现场管理制度,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并有记录,发现无记录罚款5元/次。造假记录罚款30元/次。
5、队单体柱及三用阀使用和损坏情况必须班班有记录,队每旬向生产科汇报一次,否则罚款10元/次。发现丢失、损坏必须落实到人,并将分析处理意见及时向生产科书面汇报,丢失单体柱按850元/根进行赔偿。
6、单体柱及三用阀实行集中管理,备用及失效三用阀设专用箱子,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款5元/根.件。
7、采面失效柱超过20根必须升井,每超一天罚款5元/根.日。严禁将好阀好柱视为失效升井,否则罚款100元/次。
8、失效三用阀要及时送综采车间修理,丢失三用阀按75元/件赔偿。综采车间必须认真及时组织检查,保证检修质量,否则罚款5元/件。没有试压记录或试压记录不合格对综采车间主任罚款30元/次。
9、单体柱及三用阀领用、回收交接必须现场逐件点清,双方现场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10、单体柱只能用于工作面及上、下付巷顶板支护,否则罚款30元/根.日。
11、单体柱及三用阀在运送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故意敲打,造成损坏或损坏单体柱零部件对队按原值进行罚款。
12、综采车间要加强三用阀检修质量,待修及修复好三用阀必须上架,各种配件不得乱扔乱放,达不到以上要求对车间主任罚款10-30元/次。
13、综采车间认真建立三用阀检修记录,注明检修人员、检修时间、检修数量及检修质量,同时与试压记录相对照。建立三用阀存放记录,待修阀、修复阀账目清晰,并与领用手续相对照。否则对主任罚款10--30元/次。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技术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