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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排除停工区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3819

1、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停工区内积聚的瓦斯,当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继续采掘作业。

2、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3、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作业。当流经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供电。

4、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水平负责人负责排放,当超过3%时,由水平负责人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5、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生产系统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6、在开启局部通风机后,佩戴好自救器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前一后行走,逐步撤开封闭区,由外向里逐步加接导风筒。

7、瓦斯排放中,当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进入停工区。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工区瓦斯抽采系统巡回检查班班长

通风工区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班班长是通风工区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风工区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1.通风工区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班班长在通风工区区长和分管副区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工区安全部署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对因忽视安全造成的失误、失职事故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具体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工作,带领本班职工认真学习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格按照瓦斯抽放管路,做好人员安排和分工,督促检查本班人员,严格按巡回路线检查管路情况,及时检查本班抽放管路的完好及气密情况,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督促本班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要求,认真检查抽放管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按照管理制度,应急情况下组织本班职工处理抽放管路的有关故障,严禁违章作业。

6.了解职工思想情况,重点排查安全薄弱人物,认真贯彻“五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7.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立即上报组织抢救。

8.严格要求本班职工持证上岗。

9.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工区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瓦斯抽放系统巡回检查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篇3:停工区瓦斯排除技术措施

1、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停工区内积聚的瓦斯,当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继续采掘作业。

2、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3、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作业。当流经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供电。

4、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水平负责人负责排放,当超过3%时,由水平负责人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5、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生产系统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6、在开启局部通风机后,佩戴好自救器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前一后行走,逐步撤开封闭区,由外向里逐步加接导风筒。

7、瓦斯排放中,当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进入停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