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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燃料运输部安全监察专责安全责任制

2024-07-23 阅读 1372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燃料运输部安全监察专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燃料运输部安全监察专责的安全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6.29

《中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负责监督燃料运输部建立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落实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制定反违章行动计划,监督部门反违章的实施。

3.2负责监察燃料运输部安全培训的实施。

3.3负责燃料运输部外委单位的安全交底,监督技术交底执行到位。

3.4每天至少一次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掌握各项生产工作布置、开展情况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负责燃料运输部各重大作业、重大操作的现场监督。负责监督各重大作业、重大操作的三措到位,审核安措。

3.5负责燃运系统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3.6负责对燃料运输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7负责监督、检查燃料运输部“三讲一落实”及部门、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并进行评比考核。

3.8负责监督、参加燃料运输部各类预案的制定、演练、上报工作。

3.9负责组织燃料运输部各类事故调查,监督各类异常分析到位。

3.10负责监督燃料运输部各类安全大检查到位,督促各类安全整改,检查安全整改到位,提出考核意见。

3.11负责燃料运输部安全监督工作月度总结,月度安全设施评估工作。

3.12负责燃料运输部日操作票、工作票审核,月度双票分析会。

3.13负责燃料运输部范围内各类安监日常工作,例行工作。

3.14对相关专业内发生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或障碍等,负相应责任。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燃料运输部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本标准与《**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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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3:运输部员工适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通则

1、目的

为了确保员工在运输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各级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都能够有效地控制。从而保证运输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员工人身安全和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特制订本安全通则。

2、适用范围

适用运输部所有员工(包括相关方)。

3、作业指导

3.1员工(包括新入厂、代培、实习、转岗、参加学习人员)必须主动接受安全环保教育。

3.2不准穿高跟鞋上下班,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3工作时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集中思想。

3.4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饮酒,工作场所禁止打闹、看小说、织毛衣,严禁脱岗、陪岗、串岗、睡岗等岗位无关的活动。

3.5熟悉、掌握。使用《行车组织规则》中适应本岗位的有关条款。

3.6严格遵守工艺技术、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正确使用本岗位的设备、工具,禁止随意开动他人使用的设备、设施。

3.7熟悉公司内各种安全信号、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移动各种防护装置。

3.8有举报现场隐患的义务和提出改善作业环境的权力,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9发生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3.10不准随便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带入生产现场闲游、玩耍和参观,不得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区域内逗留和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要害岗位。

3.11上、下班及下工地途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坐骑摩托必须戴好头盔。

3.12在标识有"不准吸烟"和"关闭手机"字样的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公共场合、会场等地,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3.13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不得破坏花草树木。

3.14节约资源,杜绝不必要的水、电消耗。

3.15保持岗位整洁,工具物品摆放有序,确保废弃物(如废油抹布、废旧电池、废色带等)放入指定地点并分类清楚。

3.16冬天用炭炉取暧时,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煤气中毒,用电取暧器时要注意电线老化,不要让湿手接触电器,防止触电,用蒸气取暧时不要直接接触蒸气以防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