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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原因预防措施

2024-07-23 阅读 3805

?高处坠落事故多年来一直是建筑施工现场“五大伤害”事故之首。其事故死亡人数占建筑施工现场死亡人数的53.1%。尤其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人员流动大、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施工变化幅度大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在进行各项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各项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全面预防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发生。

一、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主要表现为:指派无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登高架设作业或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而是随意攀爬阳台、吊车臂架等非规定通道;拆除脚手架、井字架、塔吊或模板支撑系统时无专人监护且未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防护措施;高空作业时不按劳动纪律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等。人操作失误主要表现为:在洞口、临边作业时因踩空、踩滑而坠落;在转移作业地点时因没有及时系好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不牢而坠落;在安装建筑构件时,因作业人员配合失误而导致相关作业人员坠落;注意力不集中,作业或行动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安全而轻率行动。

管理缺陷分析。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制度规程不健全;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所编制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无可操作性,无法指导现场施工;未按规范要求对高处作业实行逐级的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且对教育及交底的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对高处作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及技术手段,只能凭借作业者个人的技术水平来掌握,风险较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不到位,表现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已损坏而没有及时修复,高处作业人员不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却无人监督管理。

物的不安全状态分析。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不良、磨损老化:用作防护栏杆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因壁厚不足、腐蚀、扣件不合格而折断、变形失去防护作用;吊篮脚手架钢丝绳因磨擦、锈蚀而破断导致吊篮倾斜、坠落引起人员坠落;施工脚手板因强度不够弯曲变形、折断等导致其上人员坠落;因其他设施设备破坏导致相关人员坠落。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装置失灵而导致事故。临边、洞口、操作平台周边的防护设施不合格;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电梯等设施设备的防护装置失灵而导致脚手架、施工电梯等坠落。劳动保护用品缺陷: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用品因内在缺陷而破损、断裂、失去防滑功能等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有的单位贪图便宜,购买劳动用品时只认价格高低,而不管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导致工人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根本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作业环境不良分析。露天流动作业使临边、洞口、作业平台等处的安全防护设施自然腐蚀、人为损坏频率增加,致使安全隐患增加;特殊高处作业的存在使高处坠落的危险性增大,比如强风高处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等,都要求施工单位做出精密的组织,详细策划,认真交底,严格监督。

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

编制高处作业施工计划。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要列入所涉及到的高处作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对高处作业人员要严格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等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对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的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

严格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凡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后要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施工单位应提供质量合格产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现场的冰霜、水雪等均须清除。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遇到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当恶劣天气过去后,必须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当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检查验收标准化。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如验收合格须签字后方可作业。需要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也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也须签字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期內还要定期进行抽查。

篇2: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由项目经理张国庆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教育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高处作业中上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6、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该堆放平衡,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物件;

7、在分层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楼层周边设置安全网;

8、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安全通道上下,不得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9、构件吊装时,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10、绑扎柱子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m以上柱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