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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控制措施

2024-07-23 阅读 7787

一、工作方针及控制目标

本工程位于,施工场地附近有着一片居民住所和办公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势必会给周围的居民和周边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我项目部为了营造友好的施工作业氛围,使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管理规范化,建立了“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环境严格检查、责任到人。以种植花草,美化周边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措施,来实现防尘降噪、绿色施工的目标。做到人人关爱绿色环境,使施工现场成为花的工地、绿的作业区。

二、“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体系”组织

1、“工程环境管理体系”由项目经理负责,各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参与,各成员均应在日常工作中,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2、明确“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体系”中每个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和意识落实到“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每一个人,做到凡事有人管,事事有落实,全员尽义务,违规必追究。

三、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体控制措施

1、与周围居民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处理,并形成处理记录。

2、防治大气污染

2.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料场、生活办公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2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

2.3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2.4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2.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2.5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2.6施工现场应根据风力和大气湿度的具体情况,确定土方回填、转运的作业时间。

2.7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2.8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2.9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运或传送,严禁凌空抛撒。

2.10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2.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2.12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每日指派专人进行清扫,保持环境清洁。

3、防治水污染

3.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3.2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4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抗渗处理。

3.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隔离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6严禁向附近的菜园倾倒化学溶剂、油料等有毒有害物体。

4、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4.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4.1.1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4.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4.2.1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4.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4.3.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铝合金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白天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4.3.1尽量选用低噪声成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4.4.1由项目部安全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进行监测,形成监测记录,如测量结果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5、防治施工照明污染

5.1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就以严格控制,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的影响。

6、防治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

6.1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倾卸到指定地点,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五、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与考核:

1、本控制措施实施情况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检查考核。

2、公司工程部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项目部的措施执行情况。若发现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将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部经济处罚。

3、如果公司或其他行政执罚机构收到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部的投诉,公司将对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内将投诉处理完毕。项目部则将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篇2:施工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

(二)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三)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

(四)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

(六)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

(七)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

(八)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第五条安全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

第六条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安全监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文件,且须经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

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书和安全监测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经专家论证评审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及时组织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落实开发条件论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各项与施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安全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单位或专业单位实施,费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安全防护标准,严禁强令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冒险施工,严禁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现场实际执行情况负监理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相关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进行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安全监测或安全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或因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篇3:工程施工场区周边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场区周边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1)我单位入场后将积极和业主、前期施工单位联系,对现场周边已有的市政设施在总平面图纸上进行准确标注,并且标注清楚各种管线的标高。

2)按照业主提供的市政管网图纸采用雷达探测仪进行现场(特别是邻近北辰西路区域)踏探落实、检查,并对管线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问题管线,应及时通知业主,报请有关单位进行维修。

3)在现场市政管线位置进行清楚标示,防止施工时无意破坏。

4)土方开挖及支护等宜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的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技术部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管线位置、保护管线施工方法、注意事项等事宜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5)进场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管线保护施工方案及预控方案,并与各种管线相应的维护管理单位建立联系,若施工中不慎破坏管线将由项目专职成品保护管理员负责以最快的速度用电话与相应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抢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