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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机械安全措施

2024-07-23 阅读 2808

1)井架搭设高度和起重必须有严格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

2)井架的底座必须安置在坚硬地基上,埋深不得少于1米,如立在地面上,必须使用轧桩轧牢。底座轧桩不得少于8恨,轧桩用75*75毫米角钢,打入地下深度为1.2米,轧桩上部必须与井架底盘连接牢固。

3)高度为10-15米的井架应设缆凤绳一组(4-8根)。缆风绳上端要用吊耳和卸甲连接,并用3只以上的钢丝绳夹头紧固。缆凤绳必须采用钢丝绳。

4)井架采用附墙者应用钢性支撑与建筑物牢固连接,吊点必须经过计算。井架附墙杆不得附着在脚手架上。

5)井架搭至11米高度必须设临时缆风,待固定缆风或附墙支撑设置后,方可拆除。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度,与地锚或桩头必须牢固连接。地锚、桩头要安全可靠,桩头后须有拖桩。如使用木桩,木桩直径不得小于15厘米,埋深不少于1.5米。禁止将缆凤绳栓在树木、电杆上。

6)井架的立柱应垂直稳定,其垂直偏差应不超过高度的千分之一,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应超过2个。井架导向滑轮与卷扬机绳筒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15倍,无槽光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

7)井架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搁置点必须牢靠,通道两边必须装设防护栏杆,并装有安全门或安全栅栏。

8)井架吊篮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停层装置,防坠装置、冲顶限位器和安全门,吊篮两侧装有安全挡板或网片,高度不得低于1米,防止手推车等物件滑落。吊篮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

9)井架底层周围及通道口,必须装设安全防护栅,井架高度超过30米,须搭设双层安全棚,如无法设置隔离棚,则井架四周必须挂安全网,安全网应三面包满。

10)井架必须装设可靠的避雷和接地装置、卷扬机应单独接地并装设防雨罩。

11)卷扬机应采用点动开关。

12)井架进行保养维修工作时,必须停止使用。

井架、通道出入口搭防护棚,防护棚为两层,上层为竹笆,底层为5cm厚的木板密封。所有洞井口必须全部采用定型化覆盖防护。

篇2:矿井提升安全注意事项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问题经常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对于各个环节的安全制度规定也必须做到位,现就矿井提升运输安全做出相应规定,来规范日常工作。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篇3:运转区主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提升机是煤矿生产的关键设备,担负者提升矿井煤、矸石材料和升降人员的重要职责,绞车司机的责任重大,必须认真负责,确保提升系统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方可操作。

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3条工作前对信号系统、机械电气传动系统、供电系统、安全装置等认真检查是否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4条运行时认真检查各部响声,观察各种仪表是否正常保证安全运转。

第5条坚持做到四不开:

1)信号不清不开;

2)安全装置完好不开;

3)机器声音不正常、电压不稳定(过高、过低)时不开;

4)制动系统不灵活可靠不开,升降人员下放长材、大件及雷管炸药时正司机开车,副司机监护。

第6条专研技术,精通业务做到三知、四会,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完好率。

第7条加强工作责任心,要做到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绞车运行过程中,开车司机手不得离开手柄,严禁与他人闲谈,开车后不得再接打电话。司机不允许连班顶岗。班中操作应轮换进行,每人连续操作时间不般不超过1小时,在操作未结束前,禁止换人。对监护司机的示警性减话,禁止对答。

第8条上下人时必须严格执行“一人开车,一人监护”制度。

第9条配合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认真的维护保养,随时掌握设备各部位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10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离岗位,严禁酒后开车,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

第11条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记、事故记录等有关登记,不准损坏、丢失和乱写乱画。

第12条坚持文明生产,保持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第13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凡上级检查、参观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填写参观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1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在岗人员应严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16条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日学习,签名并做好学习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7条不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影响的值班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发生重大事故未对现场进行保护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值班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9条因精力不集中或误操作造成的事故,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