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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的施工安全要求

2024-07-23 阅读 3520

高处作业,由于现场特定条件的限制,安全施工的条件很难做到十分完善,而且其危险性最大,事故发生率最高,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也最严重。施工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高处坠落、坠物打击等恶性事故。因此,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工作,乃是施工企业安全施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1.从事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清楚高处作业的概念的,明确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即为高处作业。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首先必须经过医生体检报告合格。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病症呢共和惧怕高空的心理或精神障碍者禁止参加高处作业。3.进行高处作业前,首先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区,如有危险,要立即向主管或安监人员报告,在问题未解决前,不得进行作业。这些问题一般是:·作业区域是否有孔洞,是否有危险的临空面·如上层有人作业是否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周围是否有坠落物与行走障碍物·是否有安全的通道与脚手架等安全设施·光线或照明是否充分·作业区域周围是否有带电体·是否还有其他的危险…4.为防止坠落,你自始至终应保持自身行为安全:(1)衣着灵便,安全帽、安全带(绳)、防滑鞋等防护用品齐全并正确使用。(2)如果作业需要你沿着钢爬梯、绳梯、脚钉等作垂直攀登上下时,你必须使用安全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3)如果作业需要你沿着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暂无防护栏杆的平台上水平移动、行走,而且又无可靠的扶持物帮助你保持平衡时,你必须使用水平安全绳。那种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沿单梁获管道上行走的性为,是现场绝对要禁止的。(4)送电线路作业人员上、下杆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并使用安全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位置、应增设临时扶手栏杆或水平安全绳。作业人员不得沿单根构件攀登或下滑。(5)攀登无爬梯和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在使用登杆工具的同时,必须使用安全自锁器或围杆的安全绳作防护保险。(6)登高作业前,应注意先要清理掉鞋底可能沾有的油脂或泥巴。霜、雪天要先清扫掉作业场所的霜或雪并采取防滑措施。(7)凡是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地点作业。你一定要记住必须先栓好安全带(绳)后再工作,但安全带只能拴在上方其它构件上,而不能拴在自身施工的设备上。(8)使用撬杠、扳手类工具作业时,以防意外。(9)不得站在防护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10)在石棉瓦、木板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顶上作业时,必须放置步行板和作业踏板方可作业。(11)在电杆上或围连接的单柱上作业,一定要先检查电杆和拉线、立柱和缆风是否埋设、固定牢靠,然后方可登高作业。(12)高处作业场所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件的绳索必须是干燥的尼龙绳或麻绳,测量时,必须遵守带电作业时的有关规定。(13)不得做在临空面边缘及上方没有可靠隔离层的地方或骑在栏杆上休息、逗留。(14)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一的要求。表一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项目≤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与带电体距离(m)2.03.54.05.06.07.0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1.72.02.54.05.06.0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距离(m)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15)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5.为了、防止坠物打击伤亡事故的发生,你还应保证下列行为安全:(1)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要拴上保险绳。(2)传递物品只能用绳索或手递,禁止抛掷。(3)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或起吊。(4)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要放在不被碰撞而坠落的地方。凡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要记住,高处任何物件,哪怕是一个螺丝帽、一截焊条头扔下去,都有可能给下方的工作人员带来生命和健康的危险。(5)废料垃圾及时清理,放在废料垃圾箱或从废料垃圾通道倒下去。

6.当你需要“如厕”时请使用现场的卫生间。千万不要钻到烟风道等隐蔽的地方去“方便”,因为这样的行为造成意外失足坠落死亡的惨痛事件已发生多起。

篇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

1、凡在离地面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均视为高处作业;

2、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安全带应有双保险,同时系挂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如隔离开关支持绝缘子、瓷横担、未经固定的转动横担、线路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

3、安全带严谨采用低挂高用的形式,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拉设安全绳(满足强调的钢丝绳或尼龙绳),把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如在台架最上层的中间作业,安全带无法挂在电杆上,挂在台架上又不能满足高挂低用原则,此时应在作业上方两条杆之间拉设一条安全绳,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

4、上下杆塔或者在杆塔上作业移动过程中,不得失去安全带的保护;

5、登杆塔前应检查安全带绳带有无变质破损现象,检查有无试验合格标签及合格标签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

篇3: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条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