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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4-07-23 阅读 9943

封闭式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1、职责权限

岗位工作内容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提出安全管理改善意见

运营管理组对停车场管理日常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方法和过程控制

2、1总则

(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工作要求、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

(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填写方式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5)所有停车场(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入口都必须在23:00至凌晨6:00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也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必须穿反光衣。

2、1出入凭证管理

2、1、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IC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IC卡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IC卡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有固定车位的车辆使用。

2、1、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IC卡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群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IC卡时使用。

2、2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1)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2)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3)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IC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____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们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5)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IC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2、3停车场秩序管理

(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注意保护现象。

(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对于不带污染的小型维修可允许其在车场内进行,维修完后要督促车主清理周围卫生,其它维修禁止在车场内进行,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4停车场票据管理

(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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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停车场IC卡管理:参照《IC卡管理办法》执行

2、6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住宅小区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政府及公共物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停车卡》。

(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3、相关文件:《IC卡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4、记录和表格:《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车位租用协议书》、《车位服务协议书》、《____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篇2:免费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免费停车场管理规定怎么写?作为一个管理人员要拟定一个规定应该怎么样下手?请看下面,欢迎大家借鉴!

免费停车场管理规定【1】

一、车场内部管理守则

1、任何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必须要求其按规定读卡、交费。

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按停车场的指引箭头及提示语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不得逆行且应限速5公里/小时以下。

3、任何车况不良或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均不得进入停车场。

4、任何车辆及人士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5、任何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等。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7、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须照价赔偿。

9、驾驶员离开前须自行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车辆管理人员需要求其在签名确认。

10、不得有任何车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11、不得有车辆堵塞停车场行车道的现象,否则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即安防部与物业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且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12、驾驶员如遗失或,须向出入口当值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原件,进行登记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次租车辆必须缴清赔偿费(20元/张)及停车费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车辆出入管理规程

1、私家车位车辆

持有私家车位之车辆凭车辆ic卡进出车场出入口,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2、次租车辆

a)由车场出入口安防员发出次租车辆ic卡,记录次租车辆ic卡号码、车牌号码、进场时间,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车位;

b)停放30分种内离开,免收次租费用,停放时间超过30分种,则按1小时收费;停放时间达到1小时且超过1分钟即按2小时收费(若离开车辆的司机提出强烈异议时,经安防主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宽到超过5分种后按2小时收费)。

c)车辆离开时,由出口安防员核对车牌号码,记录出场时间,收回次租车辆ic卡,转交收银员,收银员按电脑计费收费后,开启道闸予以放行(特殊情况及手工收费另计)。

3、免费车辆

持有之车辆,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使用专用车辆ic卡开启道闸(特殊情况及手工收费另计)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车位处,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4、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对每一辆出入车辆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出入车场时间,并用颜色来区分私家车、次租车及免费车。

次租车必须在出入口处领取次租车辆ic卡,读卡后方可进入(特殊情况及手工收费另计)。

5、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铁杆、装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及漏油等状况的车辆进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

6、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道上行走,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做好劝阻工作。

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原因除外。

7、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提示车主先交费后取车,以免因交费而引起车辆阻塞。

8、车辆出场时,车场出入口处当值人员须正确指挥车辆按顺序排列,确保车辆正常出入。

9、出入车道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10、出入口读卡机发生故障,影响车辆正常出入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迅速通知领班到现场处理。

若故障一时排除不了,当值领班拆下拦车臂杆,疏通车道,并报维修部抢修,同时按手工收费确保车场出入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车辆泊位与检查规程

1、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引导车辆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车位上。

2、车场管理人员须于巡场时随时提醒驾驶员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3、车场管理人员须按规定认真检查车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请驾驶员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四、车场巡查规程

1、负责地库巡逻的安防员须每小时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进行例行巡查。

2、车场出入口当值安防员应每20分钟对车场例行巡查。

3、安防经理、经理助理须每日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进行例行巡查两次。

4、安防领班每次巡岗时须对车场进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智能化监控规程

1、车场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由监控员负责监控工作。

2、监控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巡查安防员处理,必要时须定镜录像。

六、人工起杆规定

1、当车主持卡在出口读卡机上不能读卡时,由收费员通知出口安防员核查车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应报请当班领班级以上人员同意后,人工起杆。

起杆后,取回不能读卡的卡,并在卡上写"不能读卡"字样,交收费员保存,作为核查依据。

2、它特殊情况需使用人工起杆时,须经领班级以上人员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杆,须在当值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七、临时手动计费程序

1、车辆进入车场时,入口岗用对讲机通知当值领班用打卡机按计时卡序号打卡后,将计时卡交车辆驾驶员。

2、车辆驾驶员离场前到入口打卡处打卡,并在15分钟内到收款处交车辆停车费。

3、出车口安防员在车辆离开时收回计时卡,核对是否超时。

4、出车口安防员在交班时将收回的计时卡交收款处。

九、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标准

1、次租车辆按小时计费。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15分种按2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2、次租车辆先交费后取车,交费后15分钟内必须出闸离场,超过15分钟仍未离场,另外计收停车费。

3、次租车辆ic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员登记的入场时间收取停车费。

(二)免费处理规定

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计时卡上签名,以便财务部查核。

2、军警或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任务由公司领导在计时卡上签名的可免费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费。

3、非办公时间,由带班主任、领班用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才能作免费处理。

4、所有作免费处理的时钟卡,经出口读卡机读卡后,收费员要立即通知出车口安防员用钥匙打开出口处读卡机,收回原卡交收费室保存,并在卡上写上"免费"字样,留作财务部核算依据。

(三)过夜车辆的收费规定

由22:00开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车辆,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室交接班规定

1、交班时,交班人将金额总数如数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栏签名。

接班人核对无误后在接班人一栏签名确认。

2、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金额及票据,认真辩别钞票真伪,交班后发现有错误或假钞,由接班人负责。

3、每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车口打开读卡机,将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财务部核查。

十、车场巡逻管理人员职责

直属上司:安防领班

1、认真履行车场管理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2、加强车场巡回检查,制止闲散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车辆要规范,停放要整齐,禁止在停车场内维修车辆及动火,特殊情况须经安防部门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还需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对进入车场的人员要注意观察,闲杂人员应劝其离开。

5、对进入停车场车辆有损坏部位登记清楚,交接班时说明。

工作时间不断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夜间八点以后出场的车辆车管员要提高警惕,观查车辆起动是否正常,如有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出口处值班人员和领班。

6、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要引导车主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保障停车场畅通无阻,发现有停放不整情况,及时和车主取得联系。

7、严格执行停车场车管员服务用语。

免费停车场管理规定【2】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

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

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篇3: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哦!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60元;露天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2元;露天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400元;露天150元。

每小时:室内2.5元;露天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7.5元;露天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50元;露天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2元;露天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270元;露天150元。

每小时:室内2元;露天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7元;露天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

投诉电话: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

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

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

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二十条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室内停车场,是否提供免费停放保管服务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3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放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30元,露天停车场20元。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公共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地区划分示意图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

时间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8:00至22:00每车位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每车位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8:00至22:00每车位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每车位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天?辆

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8吨以下(含8吨)货车、各类客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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