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奖励惩罚制度
消防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并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者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防火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奖励惩罚规定
一、奖励规定
对以下在消防工作中满足下列条款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二、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篇3:施工消防安全奖励惩罚制度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