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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验安全注意事项

2024-07-22 阅读 5440

1.浓乙酸可因吸入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2.未聚合的丙烯酰胺是强神经毒剂,可通过皮肤吸收,其效应是累加的,避免吸末。多聚丙烯酰胺通常含有未聚合的丙烯酰胺。

?3.放线菌素D是一种致畸剂,也是致癌剂,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可能是致命的,也可能引起异常过敏。其水溶液对光敏感。

4.氨基苯甲酸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5.乙酸铵.氯化铵和硫酸铵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6.氨苄青霉素,羧苄青霉素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7.抑酶肽(Aprotinin)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它可能引起变态反应,暴露可能引起肠胃反应,肌肉疼痛,血压改变及支气管痉挛。

8.天门冬氨酸是种可能的诱变剂,诱变可能是不可逆的。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9.生物素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10.*-gal对眼睛和皮肤是有毒的。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11.溴酚兰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12.氯霉素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同时它是一种致癌物。

13.氯仿对皮肤.眼睛.黏膜和呼吸道是有毒的。它是一种致癌剂,可损伤肝和肾,它易?挥发,避免吸入挥发的气体。

14.柠檬酸是*,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它对眼睛可形成严重的伤害。

15.考马斯亮蓝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16.半胱氨酸对眼睛,皮肤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17.二氯硅烷是高度易燃和有毒,吸入可致命。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18.DEPC不仅是蛋白质的变性剂,还是致癌剂。远离自身开瓶,内压可导致液体飞溅。

19.硫酸二乙酯(DES)是强诱变剂,还是致癌剂。易挥发因此对所有DES处理的培养物都要用螺口试管。

20.N,N二甲基酰胺(DMF)对眼睛.皮肤和黏膜有刺激作用。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经常吸入可导致肝脾损伤。

21.DMSO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它是易燃的,应远离火源。

22.二硝基甲酚(DNP)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23.二硫苏糖醇(DTT)是一种很强的还原剂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24.乙醇胺有毒,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避免任何的皮肤接触。

25.乙醇胺有毒,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避免任何的皮肤接触。

26.乙酸乙酯咽下可致命,可因吸入和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27.甲基磺酸乙酯(EMS)是易挥发的有机溶剂,具有诱变和致癌作用。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操作严格按照实验手册,对其态度不亚于辐射防护。

28.氯化铁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29.甲醛具有很大的毒性,并易挥发,是一类致癌剂,很容易通过皮肤吸收,对眼睛,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和损伤作用。避免吸入其挥发的气雾。

30.甲酰胺是致畸剂。其挥发的气雾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31.甲酸毒性很强可危害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非常有害。

32.β-半乳糖苷酶是一种刺激物,可引起变态反应。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33.吉萨姆染料咽下可致命或引起眼睛失明。通过吸入和皮肤吸收是有的。

34.戊二醛有毒。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和破坏作用。

35.甘氨酸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36.硫氰酸胍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37.盐酸胍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38.肌醇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眼睛有极大伤害。

39.潮酶素B有很强的毒性,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致命。

40.异戊醇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并能严重损伤眼睛。

41.IPTG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42.异丙醇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切勿吸入其气体。

43.氯化锂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44.氯化镁.硫酸镁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45.β-巯基乙醇吸入.皮肤吸收可致命,如果咽下是有害的。高浓度的基乙醇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非常大的破坏作用。

46.聚乙二醇(PEG)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47.蛋白酶K是一类刺激物,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48.磷酸具有高度的腐蚀性,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49.硅烷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易燃,其挥发雾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用。

50.叠氮钠毒性非常大。可阻断细胞色素电子运输,含叠氮钠试剂必须清楚标明。

51.十二烷基硫酸钠(SDS)有毒,是一类刺激物,对眼睛严重损伤,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51.链霉素有毒,可能是致癌剂和突变剂。可引起过敏反应。

52.四环素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53.TEMED对眼睛.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极大破坏作用。吸入可致命,避免长时间接触。挥发的气体能传很远,遇明火火星四溅。

54.三氯乙酸腐蚀性很强。

55.Tris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56.Triton*-100可刺激并灼伤眼睛。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57.尿素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58.紫外线损伤视网膜,具有诱变和致癌作用。

篇2: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大学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要制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进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均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新进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医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出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要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五、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仪器设备的操作者要先经过培训并按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

六、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及技术操作等要有警示标识;

七、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物、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须严格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环节要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要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的核对盘查,做到账务相符;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规范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九、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并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实验室要保持通风,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一、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医院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培训、个人辐射剂量检测、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疗养等。

篇3:五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处置得力,及时有效地把危害范围控制在最小化,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设在我院内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露事件。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三)由于自然的或恐怖袭击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当第三条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启动本院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z市人民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工作,当院内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时,负责决策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应急事项。

第六条z市人民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实验室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报告

第七条预防

(一)认真贯彻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审批或备案登记工作。

(二)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三)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制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四)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

第八条预警

(一)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

(二)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三)定期开展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报告并立即整改。

第九条报告

(一)实验室如发现在实验室操作菌毒种运送储存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时,实验室要立即向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当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控制病原菌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堆积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