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地测科地质及水文地质工岗位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及水文地质工岗位责任制

2024-07-22 阅读 3581

1、对自己分管的各项工作负责。

2、及时下井观测和收集资料,上井后及时按比例做出素描,并填绘日常用图。

3、对自己的仪器、工具等要经常擦拭、妥善保存,经常检验校正。

4、对自己分管地区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并归档备案。

5、对自己分管地区的地质安全工作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安全部门和领导汇报。

6、搞好本职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及时、准确下发各类安全通知书,并监督检查各项有关安全措施、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

7、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安全意识,以更好地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服务。

8、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9、积极参加本科组织的各项活动。

篇2:井区水文地质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指示、规定,搞好本井(区)水文地质工作。

2、及时深入现场,进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掌握全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

3、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和“防、堵、疏、排、截”安全技术措施,作好水情水害预报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设计,并做好探放水工作总结。

5、负责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及防治水资料。

6、对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负全面责任。

篇3:某矿水文地质管理岗位责任制

水文地质管理专业工程师是煤矿地质水文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地测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审核、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资料及时准确,搞好物探管理。

第三条负责矿区、井田的水文和地质调查,查明影响煤矿建设和生产的地质因素;

第四条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煤的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第五条分析矿区充水条件,预防和处理矿井水害,研究和解决矿区供水水源及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第六条提供矿井基建和生产所需要的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

第七条深入现场收集地质水文资料,解决生产中的地质水文问题,指导采掘生产;

第八条建立健全地质水文台帐,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水文图纸。全面负责建井和生产期间的地质水文技术、补充勘探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编制采后总结。

第十条负责雨季防排水计划的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矿井生产计划、规划、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开拓,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对本人承担的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地质水文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执行图纸和相关地质水文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