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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2024-07-22 阅读 7331

1、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地质(含瓦斯地质)及测量技术管理具体负责。

2、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储量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要确保开拓、准备、回采、抽放四个煤量合理。

3、参于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会审,把好提高煤炭回收率措施关,对周边小煤窑进行监控,防止其越界开采。

4、负责组织制定、审批矿井防治水方案、雨季“三防”措施等有关措施。

5、负责对工程图纸的绘制把关。

6、负责岩巷钻探,探明构造和煤层位置,防止误揭煤;负责探放水疏放水工程的实施。

7、负责下达地质测量安全预报及地测质量标准化。

篇2:防突副总工程师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防突、瓦斯抽放方面的技术工作负责。2、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防突、瓦斯抽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3、协助总工程师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防突、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4、参与矿井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5、经常深入井下,发现防突、瓦斯抽放方面的重大隐患,及时召开会议,从技术上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6、协助总工程师搞好防突、瓦斯抽放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换,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7、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篇3:某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风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门框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九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五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存在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