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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常见伤害事故急救措施

2024-07-22 阅读 580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预防教育训练中,常见事故的应急救护常识的教育亦很重要。

下面介绍几种类型的伤害事故应急救护常识。

1.身体伤害后的救护

身体伤害的急救步骤为:首先分离产生伤害的物体,使伤员呼吸道畅通,止住出血和防止休克;其次是处理骨折;最后才处理一般伤口。

(1)创伤止血的应急救护

如果伤员一次出血量达全身血量的1/3以上时,生命就有危险。因此,及时止血是非常重要的。可用现场物品如毛巾、纱布、工作服等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如果创伤部位有异物且不在重要器官附近,可以拔出异物,处理好伤口;如无把握就不要随便将异物拔掉,应由医生来检查、处理,以免伤及内脏及较大血管,造成大出血。

(2)骨折的应急救护

骨折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不让骨折肢体活动,因此,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及时、正确地对骨折做好临时固定。其目的是:避免骨折断端在搬运时损伤周围的血管、神经、肌肉或内脏;减轻疼痛,防止休克;便于运送到医院去彻底治疗。临时固定的材料有夹板和敷料,夹板以木板最好,紧急情况下也可用木棍、竹竿等代替;敷料为棉花、纱布或毛巾,用作夹板的衬垫。缠夹板可用绷带、三角巾或绳子。若上肢骨折,应将上肢挪到胸前,固定在躯干上;若下肢骨折,最好将两下肢固定在一起,且应超过骨折的上下关节,或将断肢捆绑、固定在担架、门板上。要强调的是,脊骨骨折时,虽不需要作任何固定,但搬运方法十分重要,搬运时最好用担架、门板等,也可用木棍和衣服、毯子等做成简易担架,让伤员仰躺。无担架、木板需众人用手搬运时,抢救者必须有一人双手托住伤者腰部,切不可单独一人用拉、拽的方法抢救伤员。如果操作不当,即使是单纯的骨折,也可导致继发性脊髓损伤,造成瘫痪;对已有脊髓损伤的伤员,会增加损伤程度,尤其是高位的脊柱骨折,如搬运不当,甚至可能立即致命。在抢救伤员时,不论哪种情况,都应减少途中的颠簸,也不得随意翻动伤员。

(3)手外伤的应急救护

如有手外伤时,首先应采取止血包扎措施。如有断手、断肢要立即拾起,把断手用干净的手绢、毛巾、布片包好,放在没有裂缝的塑料袋内,袋口扎紧。然后在口袋周围放冰块或雪糕等降温。做完上述处理后,施救人员应立即随伤员把断肢迅速送医院,让医生进行断肢再植手术。切记千万不要在断肢上涂碘酒、酒精或其他消毒液,这样会使组织细胞变质,造成不能再植的严重后果。

2.高处坠落后的救护

有人从高处坠落时,首先应仔细观察伤员的神志是否清醒,并察看伤员着地部位及伤势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倘若伤员昏迷,但心跳、呼吸存在,应立即将伤员的头偏向一侧,防止舌根后倒,影响呼吸,并立即将伤员口中可能脱落的牙齿和积血清除,以免误入气管引起窒息;对于无心跳、呼吸的伤员,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待伤员心跳、呼吸好转后,将伤员平卧在平板上,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发现伤员耳朵、鼻子出血,可能有脑颅损伤,千万不可用手帕、棉花或纱布去堵塞,以免造成颅内压力增高和细菌感染;若躯体外伤出血,应立即用清洁布块压迫伤口止血,压迫无效时,可用布带或橡皮带等一切可用之物在出血的肢体近躯处捆扎(力度到不出血即可);若伤员已骨折,可按前述骨折应急救护处理;如果腹部有开放性伤口,应用清洁布或手巾等覆盖伤口,不可将脱出物还纳,防止感染。

3.触电后的救护

触电的应急救护步骤为:

(1)解脱电源:发现有人触电时,首先是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这是实施其他急救措施的前提。最好是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带电体。

(2)对症救治: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做对症救治,同时向医院呼救。若触电者神志清醒、未失去知觉,不要起动,安静休息,并注意观察;若触电者已无知觉、无呼吸,但有心跳,可用口对口呼吸法进行抢救;若触电者心跳和呼吸均停止,先进行口对口吹气两次,再进行心脏挤压15次,吹气与挤压交替循环进行下去。触电急救应尽可能就地进行,对失去知觉的触电者进行抢救,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必须耐心地持续进行。

4.中暑后的救护

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护要点是:迅速将中暑者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中暑者平卧,头部不要垫高,再用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进行降温,同时还应适当地补充水分。

5.眼睛受伤后的救护

轻度眼伤如眼进异物,切记不可用手揉搓,以防伤到角膜、眼球,可叫现场同伴翻开眼皮用干净手绢、纱布将异物拨出。如眼中溅入化学物质,要立即用水反复冲洗。重度眼伤,千万不要试图拔出插入眼中的异物,若见到眼球鼓出或从眼球中脱出东西,不可把它推回眼内,这样做十分危险,可能会把能恢复的伤眼弄坏,应让伤者仰躺,救护者设法支撑其头部,并尽可能使其保持静止不动,同时可用消毒纱布或刚洗过的新毛巾轻轻盖上伤眼,尽快送往医院。

篇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第1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2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4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7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8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10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11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第12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13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14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5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1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救援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在突发性重大事故面前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第二条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第三条救援指挥部和救援队伍应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开展救援的原则进行组织,每年都要根椐人员变化情况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第四条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具体时间由生产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