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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024-07-22 阅读 8290

引言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一、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1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

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1.3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

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4作业环境差

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1.5人员安保知识贫乏

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分包管理漏洞较多

市政工程存在不少分包情况,公司往往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分包情况难以在施工期间建立和落实企业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需要依据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人员等生产特点建立严格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来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思想保证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安全与思想的关系。常言道:思想是人体的灵魂,思想决定行为。人们做事,也总是离不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总指导方针,也正是要求我们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提高职工安全作业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知识。安全教育首先要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其次职工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生产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再次就是结合自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

2.2技术保证

市政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涉及面广泛,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样。技术保证就是要在对施工要求与安排、施工环境、技术设计、监控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事故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事故要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通过整理、分析、评价,建立起适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科学的技术保证措施,以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发生,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贯彻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与之匹配的奖惩制度。对于大型体或大面积、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

2.3组织保证

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设置要体现高效精干,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便于统一指挥、步调一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确保安全指令的顺利下达,安全措施落实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同时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

一般来讲,安全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视企业的规模而定。大中型企业要有独立、专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则根据具体情况,可只设置兼职工作人员。对于工程队比较集中、工种不多、作业简单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可只设到队一级,下面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对于大规模、复杂的项目,则相应组成相当规模的管理组织,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保证组织机构行之有效。

2.4制度保证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保证就是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应明确界定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应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

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总之,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抱着维护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态度,科学管理,规范施工,统筹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管理者应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把安全生产贯彻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使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从而有利于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篇2: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篇3:市政工程顶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的配戴好安全帽及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经医生检查为不适宜地下管内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3、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工具必须拿好、放稳,工作时要注意力集中。

4、井下、管内施工照明必须使用36~12V低压电源,并设施二级漏电保护,以防触电。井下、管内严禁使用太阳灯做照明工具。太阳灯应固定设置在场地空旷的地带使用,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灯架必须采用绝缘材料,太阳灯外壳必须做可靠接零保护。

5、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拖鞋或带跟鞋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6、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7、井的上、下吊运东西时,必须专人协调统一指挥,井下人员必须避让到安全区域。

8、井顶作业区域临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不得在栏杆外作业。栏杆搭设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佩带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梯道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施工人员上下时,必须手抓牢,脚踩稳,严禁手握工具材料上下梯。在顶进工程中,严禁在顶铁、管材、千斤顶上站立或行走,以免发生跌落事故。

9、禁止在井内、管内使用明火或吸烟,井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增派专职人员,配备料斗(桶),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严禁无证动用焊割工具。

10、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11、施工前,必须将进人孔四周的松动土方、石块、建筑垃圾等清理出至安全距离,并设专人在旁看护,同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2、在施工中必须保证井内、管内的通风流畅。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要求”。现场用电由配电室集中管理,由配电室用电缆引至各作业面。电缆穿路、沟等要加固保护,必要时按规范要求埋地设置。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做接零保护和通过两级漏电保护器控制。电闸箱必须防水、防潮,箱内设施齐全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夜间施工必须保证足够照明。所有线路及配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后,方可使用。

14、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围护工作,对施工周围必须围护,严禁在无防护处行走或作业,围护必须牢固,不得任意拆除围护。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封闭管理。交通道路应设置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并派值班员巡视。

15、设专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大风、大雨通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风、防汛、防暑等工作,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必须做好应急措施。

16、特殊工种必须由经特种工种考试合格并取有效证件的人员持证进行作业。

17、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18、每班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施工机具设备、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均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19、对作业面潮湿,易发生漏电事故(如井底、管道内等),每班施工前必须对用电设备、电源线路、漏电源线路、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确认用电设备接零或接地良好,电源线路绝缘性能良好,漏电保护器正常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由于井下给机头供电的电缆接头,在每次对接管子时都要拔掉,次数多了会使插头内各触点桩头松动,由此后导致用电事故的发生,电工必须经常对此插头进行检查,保持电源插头触点桩头的牢固并对插头外壳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20、起重机械应根据起吊重量、现场条件和方位、角度选用有富裕承载力的吊机。吊运施工前必须检查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进行试吊,如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使用。吊装作业过程中,必须专人统一指挥,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十不吊”规定。在向井内吊放管节、顶铁时,井下操作、测量平台上不得站人,井内作业人员应将顶环固定牢固后进入管道内进行避让,待管节吊放至距井底1米高度以下时,作业人员方可下井进行作业。管节对接作业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管节侧面,并与吊车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注意手和脚,以免发生挤伤事故。

21、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22、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或钢板等加固措施。

23、不准在机械的作业半径内工作。

24、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进出场地应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25、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需用钢管保护,不得乱拖乱拉,电线被车碾、物压。

26、箱内电器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设置。

27、所有移动、手持电具,都应具有二级漏电保护和外壳接零保护,保持电具手持部分有良好的绝缘性,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28、各类电动机械应勤加保养,及时清洗、注油,在使用时如遇中途停电或暂时离开,必须关闭电门或拔出插头。

29、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注意立足点的牢固性。

30、材料间、宿舍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取暖、烧水、烹饪。

31、使用撬棍等工具,用力要均匀、要慢、支点要稳固,防止撬滑发生事故。

32、起吊时,不可在中途长时间悬空、停滞,吊运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专人看护,不准载荷行驶或不放支腿就起重,严禁超负荷工作,在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升降、变幅或旋转)。

33、操作前应检查距尾部旋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及人。

34、在顶进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大桥、高压线、通信线及周围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观测,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汇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处理。

35、所有顶管设备,必须经过维修保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运入施工场地。在进入工作坑安装时必须进行单机和整机联动调试,在顶进中必须贯彻例行保养制度,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整、维修或更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顶管设备、仪表、油管等是否合格,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处理完毕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施工。

36、管节在起吊、运输过程中,应轻起轻落,端部接口严禁碰撞,堆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层数应按规定:ø1350及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层,ø1500~ø1800不超过两层,ø2000~ø2400为单层,底层管节必须用垫块垫塞稳定。堆放在路边处应设安全标志。

37、顶管前和顶进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油管和注浆管是否完好,以防破损伤人。

38、油泵必须装有限压阀、溢流阀和压力表等指示保护装置,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车,在顶进中应定时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39、下雨、打雷等恶劣天气不得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及应停止露天作业。

40、施工人员进入井下、管道内前,必须进行测试,是否有对人员有害的气体等,确认无对人员有害的气体等后,方可进入作业。

41、施工区域必须封闭施工,作好现场围护,围护必须稳固,同时必须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