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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组工作岗位职责

2024-07-23 阅读 7500

一、定岗

1、组?长:1人?潘?禄

2、技术员:2人?霍研辉、马薪

4、内?勤:1人?龙佳崎

二、岗位职责

1、组长:

(1)、图纸的审批、定单的把关,确保工期和下料的准确性。

(2)、负责料单的编制审理工作,新产品、新材料的模板制作工作。

(3)、积极配合工程现场处理一些疑点问题。包括现场情况反馈工作。

(4)、料单审核,校对工作。

(5)、工程、零售项目图纸制作下料工作。

(6)、车间生产问题的解决及处理方案。

(7)、行使对公司技术产品制作,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8)、抓好技术管理人才培养,技术队伍的管理。

3、技术员

一、下料工作:

(1)、工程项目前期备料工作,及后期整体下料单的制作。

(2)、工程现场变更及增补门窗下料工作。

(3)、工程现场反馈材料增补工作。

(4)、零售项目图纸制作下料工作。

(5)、定期与生产部进行沟通,对于产品在制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

(6)、工作完成后的资料整理归档(包括电子版与书面版工作)。

二、下料优化:

(1)、零售项目上使用的木材规格没有库存的情况下,使用量在5根以下,可以考虑用库存积压的木材刨料加工,例如:72*72*6000可以刨成2根30*60*6000,或者24*28*6000代替25*25*6000的木材。

2.工程项目在做木材、铝材优化时,根据切割长度特点进行定尺优化,例如转角料都是2500mm,可以定尺到5000mm/根,通过定尺以提供优化率。

3.零售项目要求铝材颜色若库里有接近的颜色,将库存情况反馈给零售销售人员,建议更改铝材颜色,以便降低库存积压。

4.库里五金件积压严重,下料组需对不熟悉的五金进行试验,了解五金件的使用用途,用在那种窗型,以便很好应用在后期项目上。

5.库存胶条积压严重,建议库房将胶条按照铝包木、木包断桥铝、断桥铝项目进行分类,对于铝包木、木包断桥铝常规胶条做好型号标识,对于不能使用的胶条进行回厂处理,以免出库时出错,断桥铝项目的胶条,在工程项目开始,采购应与铝材厂沟通先行采回部分铝材做胶条试验,可以利用的胶条在后期下料时减少备料。

6.库存各个项目剩余不同型号断桥铝角码较多,建议库房将各种型号角码尺寸量出,将图示例如:体现在库存流量中,方便下料组匹配在其他项目。

7.零售项目下料出现不足整根料的半截料、样窗样角、车间做错或质量问题需要增补的材料要优先考虑余量退库中的材料。

8.工程项目上若分几个批次生产下料,每个批次的余料要考虑在下个批次的料单中,以免造成余料积压。

6、内?勤:(1)负责资料存档。

(2)负责日常后勤事务。

(3)负责下料单的印发。

(4)负责工程现场材料增补工作。

(4)与本部门有关的相关工作。

?下料组:潘禄

?2014年5月15日

篇2:安全检查委员会职责范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是全公司性的安全组织机构。有权对全公司任何单位、岗位、任何场所、个人进行检查和安全指导,其主要职责:

1.监督与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指示的贯彻执行。

2.检查督促全公司各单位安全措施、安全规程、安全制度的执行。

3.负责安排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布置教育内容,了解教育情况,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安规、安制教育和考试。

4.定期开展全公司安全大检查,不定期深入车间检查设备运转状况,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装置状况,防护用品使用状况等,对设备,建筑等存在的缺陷各种场所、人员、操作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利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通知所在单位限期解决,并检查完成情况。对于单位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公司。

5.督促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在指定时间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事故,整理、收集事故原始材料,填写事故报告,参加调查分析,重大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

6.组织和领导全公司性的安全活动,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

7.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验收工作,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规程》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影响安全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解决。

篇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