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装置选择安全要求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3、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6、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篇2:电器公司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控制工作程序
电器公司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控制,确保测量和监控结果的有效性。
2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用的装置、软件等。
3职责
技质部
a.)负责对测量、监控设备进行校准,自制量具应编制内部校准规程;
b.)负责对偏离校准状态的测量、监控设备的追踪处理;
c.)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4程序
4.1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根据所需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对其的采购和验收,执行《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中对生产设备采购的管理规定。
4.2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初次校准
a.)经验收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由技质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检定或自行校准,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对合格品应该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技质部负责对检测设备编号,建立《计量器具台帐》,记录量具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校准周期、标准日期、放置或使用地点等;
b.)对于没有国家基准的量具或不易校准的量具,应记录用于校准的依据;
c.)技质部负责测量、监控量具的发放。
4.3测量、监控设备的周期校准
4.3.1每年年初由技质部编制在用量具的《计量校准计划》,根据计划规定的时间或周期校准。
a.)外校的量具,由技质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并由其出具校准报告;
b.)对可以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技质部应该编制相应的《内部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注明使用场所、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经技质部经理批准,由技质部实施并填写《内部校准记录表》。
4.3.2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合格证》,并标明有效期;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贴《限用标签》,标明限制使用的范围;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签",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3.3若有用于测量、监控用的软件,在使用前应进行自校准,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
4.4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量具,确保量具的测量和监控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因调整不当而失效。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测量、监视量具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4.4.3使用者在测量监控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4.4测量、监控设备的校准、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计量器具台帐》内。
4.5测量、监控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控制
4.5.1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及时报告技质部。技质部应该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技质部应该负责组织对量具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5.2对无法修复的量具,经技质部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测量、监控设备的环境要求
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环境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技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对检测人员要求
4.7.1自制量具校准人员,需经国家计量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4.7.2技质部对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4.8对于自制的具有检测作用的工装、夹具、样品、样板、量具等,需经技质部批准、编号、贴上相应合格标签,执行4.3条款的有关规定,技质部负责建立总台帐,编制检查、校准规程,对其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
5相关文件
5.1《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6记录
6.1QR-7601计量器具台帐
6.3QR-7602计量校准计划
篇3:电器装置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电器装置选择的安全技术措施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①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②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③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④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⑤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JGJ46―2005规范中第8.2.2条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O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Ol【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7)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1995)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一1992)的规定。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
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O.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o.
1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13)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回!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凰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14)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16―3选用。
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份三做活动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