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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浸麦槽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22 阅读 3813

一、进入浸麦槽前必须书面履行入槽手续,经由主管主任或安全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批准或共同批准后方可入槽操作。

二、入槽手续的申请和批准严格执行谁操作谁申请,谁组织谁审批的原则,需要在夜间入槽的正常审批后必须经主管经理和车间安全员会签。

三、审批后的《入槽许可证》过了规定的时间后不得再使用,需要重新入槽时必须重新申请,原许可证作废。

四、审批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该槽的生产工艺记录,审批人根据工艺时间确定入槽的时间和时效,严禁隔夜审批。

五、浸麦当班人员负责当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浸麦槽的手续查验,手续不符的不得允许入内,劝阻的同时汇报主管主任或安全员。

六、维修人员需入槽检修喷淋管道、通气管道或其它设备时监护人中必须有浸麦当班人员,夜间作业除浸麦当班人员外应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增加检修和监护人员。

七、浸麦操作人员入槽进行槽壁、顶棚、喷淋管道等槽内设备擦洗时必须持有手续,此外需另有监护人员,夜间和白天部分时间段(18:00-8:00)禁止进入槽内,浸麦操作人员申请该时段的不予审批。

八、清洁人员进入浸麦槽进行假体清洁时,至少两人以上共同作业,当班浸麦人员和选麦投料人员需要在入槽手续中会签作为共同监护人。

九、进入浸麦槽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安全措施:

1.进入有料浸麦槽的安全措施:

(1)必须是长断水的工艺时间内,且下水操作已完全执行完毕(一般不低于1小时),CO2风机已经开启。

(2)浸麦当班人员不得上水,不得打开下料阀的锁和阀门。

(3)浸麦当班人员将下料阀的锁钥匙交给入槽人员,自身入槽的钥匙随身携带。

(4)按正确的方法佩带好安全带,且将安全带的另外一段系到喷淋管道上,收紧安全带卡扣。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人员出槽后方可执行生产工艺要求的下道工艺。

2.进入无料空浸麦槽的安全措施:

(1)布麦后、未投料前的工艺时间内,投料插门、上水阀禁止打开,下水阀打开。

(2)浸麦当班人员和选麦投料人员不得执行投料、上水操作。

(3)按正确的方法佩带好安全带,且将安全带的另外一段系到槽内直梯上,下到槽底后将安全带系到其它可靠位置,收紧安全带卡扣。

(4)除浸麦、选麦投料人员监护外操作者需要另外至少一人的陪同监护。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人员出槽后方可执行生产工艺要求的下道工艺。

(6)长期停产的空槽,上水阀、投料插门均需关闭挂牌,下水阀挂牌打开。

篇2:进入厂区车辆安全规定

1、目的

规范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安全管理,确保厂区的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安全管理。

3、定义

不涉及。

4、职责

4.1保卫:负责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监督检查。

4.2仓库:对运送成品、各原材料车辆司机入厂后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4.3采购:负责供应商承运车辆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5、工作内容

5.1司机的安全管理

5.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交通部、省、市有关交通、驾驶人员管理规定,服从交通管理。

5.1.2坚持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5.1.3汽车司机经过专业训练,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照后,方可独立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5.1.4开车前严禁饮酒,服用感冒药等影响驾驶反应的药物,行车时不准饮食、闲谈、打手机等分散驾驶精力的动作,驾驶室不准超乘,按交通管理规定系好安全带。

5.1.5开车前检查刹车、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各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车辆带故障出行。

5.1.6汽车在起步、出入厂门、倒车、调头、拐弯、过路口时应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5.1.7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牢固,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5.1.8驾驶室严禁携带危险品。(如液化气钢瓶、化学有毒品、易燃易爆品)。

5.1.9用起重设备装卸时,司机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起吊货物的同时检查、修理车辆。

5.1.10货车带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前,应检查人员上下完毕、关门起步,脚踏板、保险扛严禁站人。

5.1.11对于特种车辆司押人员的要求(如原药运输车),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等相关规定。

5.2进厂区车辆的安全管理

5.2.1凡外来车辆进厂时在厂区大门门卫室进行登记并接受保卫科的监督检查。

5.2.2凡进入本公司生产区域和防爆区域的所有机动车辆,都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

5.2.3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都安装有效的防火帽,保持车况良好。

5.2.4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每辆车只允许1名司机进入。在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自己的车辆。

5.2.5在生产区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5.2.6各种车辆的装载高度不超过4米,宽度左右不得超过车身2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米。如拉运“三超”物品,拖运单位经保卫科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确保运输安全。

5.2.7厂内停车要到指定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办公、生活用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后应将车门锁好,拉紧手刹制动。

5.2.8与本公司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5.2.9消防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执行任务时可免除上款规定的登记手续。

6、引用文件

7、相关记录

篇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