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防火防水防爆防雷作业标准

防火防水防爆防雷作业标准

2024-07-22 阅读 4943

第一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三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第五条: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第六条: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第八条: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第九条: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第十条: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篇2:防爆防雷装置管理制度

1安全负责人负责生产区防爆、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2每月要定期对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灵敏度检查一次;

3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发出漏气警报时,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迅速从机屏上查明气体泄漏部位,立即赶到现场检查是否属于正常生产跑气现象,如属于异常情况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马上向领导报告;

4应经常检查站区防爆电器及开关是否处于完好状态,特别是消防水泵和车间排风扇开关的启闭是否灵敏,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

应经常检查生产区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查设备管道法兰的跨接是否完好牢固,检查构建筑物防雷引下线,检查充装秤的接地线,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5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站区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每年报请气象部门对对站区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一次.

7应妥善保存防爆、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查和测试报告记录表卡,以备核查。

篇3:充装站安全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毒制度

1、充装场地及供气点要严禁烟火。

2、气瓶有残液(残气)时,应用回收装置进行封闭式回收,严禁乱倒残液(残气)。

3、进入充装场地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装置。

4、充装场地所有特种设备、仪表衡器、消防器材、避雷及静电接地装置必须请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测与检定,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5、充装场地电气设施必须进行防爆处理。

6、坚持充装场地安全巡查制度,认真检查储罐、管道、阀门及其它附件结合处,严防泄漏中毒或燃烧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