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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目标

2024-07-18 阅读 4765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发包人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建设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基本保障,不但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有重要的意义和社会公共利益、公众的生命健康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市场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而计划经济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必须有规范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合同的内容将成为实施建设工程行为的主要依据。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可以保障建筑市场的资金、材料、技术、信息、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建筑市场有序运行。

(二)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我国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中,核心是合同管理制度。因为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要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制度,而市场经济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合同义务的合同责任。招标投标制实际上是要确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合同订立制度,是合同形成过程的程序要求。工程监理制也是依靠合同来规范业主、承包人、监理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因此,建设领域的各项制度实际上是以合同制度为中心相互推进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健全完善无疑有助于建筑领域其他各项制度的推进。

(三)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上,这三大控制目标的水平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规定三大控制目标后,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同时,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管理,那么工程的质量就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就能够实现。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髙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四)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建设领域是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得不够好,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特别是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制度,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约束权力滥用行为,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管理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篇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除了要注意合同内容外还要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在施工合同形成、谈判与正式签定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此应该在这几个阶段加强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

一、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合同项目发包主体的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最好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的合同条款。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有时业主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此时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篇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广义的合同文件组成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除以上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同样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均与合同造价或最终结算密切相关,须予以明确。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协议书部分:

1、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2、章印是否齐全清楚;3、合同总价款大小写是否一致;4、对方开户行帐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填写正确;5、承包范围界定是否清楚;6、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合格、优良等。

二、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立项,违反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承包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2、承包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资格;3、审查承包企业招投标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工期、质量约定:

1、工期:(1)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哪些文件。(2)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工期延误:在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中列出了工期延误时应予以顺延的原因,承包人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2)是否明确隐蔽和中间验收双方的义务及验收程序。

合同审查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在选择时尽选择本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便于更好地维护本单位利益。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