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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措施

2024-07-18 阅读 4389

铁路运输安全(safetyofrailwaytraffic)在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能将人或物的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亦即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围,即为不安全。

铁路运输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过程而存在的。只要存在运输生产活动,就会出现安全问题。然而,安全又是生产的前提和保证,正常有序的生产同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率、效益的矛盾。

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关键是管理。铁路犹如一台大联动机,其运输生产过程是由车、机、工、电、辆等多工种联合的多环节作业过程,涉及设备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设备布局的延续纵深和操作人员岗位独立分散的特点,使各工种和各环节的协同配合都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管理。此外,虽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管理看似间接原因,但追根溯源确是根本的、本质上的原因。

处在高速运动状态的列车,一旦发生设备异常或人的操作失误,可供纠正和避免事故的时间很短暂,可供选择的应急方式也很有限。加之,铁路线路、机车车辆等硬设备的成本很高,列车对旅客和货物承载量很大,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而且由于运输中断将波及路网,打乱运输秩序,影响社会生产和运输的全局。更重要的是,铁路对其运输对象——旅客和货物没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只提供必要的运输服务,因此事故损失涉及广泛的社会因素,会极大地损害铁路的形象甚至政府的威信,其社会影响的严重性难以估量。

保障系统?配备在运输系统上,起保障运输安全作用的所有方法和手段的综合。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就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组织生产,指挥生产时,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业企业生存与大发展的第一要素和保证条件。“预防为主”就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以主动积极的态度,从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上,增强运输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把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构成?从本质上讲,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系统是一个以“管理”为中枢、“人”为核心,“机”为基础、“环境”为条件组成的总体性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为目的的人—机—环境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管理”要渗透到每一环节,对促使各个要素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起着中枢性的作用。在系统中,“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对象,“人”在系统中的主导作用不会变,可变的只是管理层次越高,其主导性越强。“机”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但这一物质基础的存在还只是一种“可能”的生产力要素,它只是在“管理”要素的作用下,与“人”和“环境”有机结合后,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要素。“环境”是对运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要素群,其中有的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安全,有的则以雷霆万钧之势影响安全,有的属于系统难以控制的影响因素,有的则属于系统可控的影响因素,而且环境影响安全可以说是无孔不入,但其影响既可能产生正效应,也可能性产生负效应。对安全而言,系统可以发挥“管理”要素的中介转换功能,即通过改善可控的内部小环境来适应不可近控的处部大环境,以强化其正效应或削弱其负效应,并创造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良好条件。

人因控制?由于人的因素在各国铁路行车事故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控制人的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各国铁路为此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对人员的结构和素质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容易发生事故的人员层次和个人,以及最常见的人的不安生行为。然后,对对人的身体、生理、心理进行检查测验的基础上合理选配人员。从研究行为科学出发,加强对人的教育,训练和管理、提高生理、心理素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消除不安全行为。如进行职业适应性检查,加强职工培训,建立物质和精神的激励机制,积极进行现场教育,提高遵章守纪的自学性等。

设备保障?质量良好的设备,既是运输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保障铁路设备安全质量的思想,贯穿于设备从设计、制造到运用和维修保养的全过程。在设备的设计阶段,就要认真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可维修性、易操作性、状态的可监测性以及发生故障时导向安全性等问题;在制造阶段,研究设备的材质、加工和装配工艺及质量控制问题;在使用及维修阶段,研究设备的相互作用如轮轨作用、弓网作用的安全要求,解决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维修周期、维修工作组织和维修质量保证等问题。此外,各国铁路对保证运输安全的各种技术装备也都给予高度重视。如列车自动控制和超速防护系统、电气集中、自动闭塞、列车调度无线通信、热轴探伤、钢轨探伤、车辆检测、列车火灾报警、道口防护设备等等。运输安全技术设备的装备率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地改变了各国铁路的运输安全状况。

灾害监测铁路运输处于全天候的自然环境中,大风、洪水、雪害、塌方滑坡等,无一不对运输安全造成危害。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灾害造成的损失:一是安装监测和报警系统,在环境变化达到临界状态以前给出报警;二是制定异常气候及灾害发生条件下的安全行车规则。

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健全有关铁路法律是增强运输安全的生要保证。日本、英国、美国等都有经过国会、议会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后颁布执行的有关交通安全的系列法令和法规。例如美国的运输法、铁路旅客运输法;英国的运输法、铁路法;日本的新干线处罚特别法以及中国的铁路法等。政府机构可通过法律对交通运输部门的生产和安全衽监督管理,广大公众和铁路运输员工也可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共同促进运输安全。

安全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构是保证运输安全的基本环节。为了保证国家有关铁路安全法规的比贯彻,许多国家都设有专职的铁路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铁路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事故。中国铁路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是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组成的三级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行车安全,参与制定、修改和维护行车安全法规,调查处理行车事故的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和提出安全生产的报告、建议及指导性措施等等。

事故类别?铁路运输事故主要包括行车事故、客运事故和货运事故。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行车或危及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如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铁路行车事故分为列车事故和其他列车的事故两大类,前者又分别客运列车事故和其他列车事故;后者包括机车车辆在整备作业中发生的事故。若按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不同影响,可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4等。客运事故包括旅客伤亡事故和行李被盗、丢失、破损、票货分离或票货不符、误交付和其他7种,并按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等。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货运事故分为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及其他,并按照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等。

补偿措施?各国政府和铁路企业均把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对货物运输一般以负责运输为原则,即货物和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由铁路企业负责安全。发生事故,由铁路企业赔偿。但由于自然灾害、货物本身性质、违章托运和发货人、收货人责任造成的损失,铁路方面不负赔偿责任。对旅客运输,一般实行人身保险。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按照伤害程度,可取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在中国,凡持票乘车的旅客,均由铁路局办法手续向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旅客因意外事件造成伤害,应享受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赔偿和铁路运输责任赔偿。

展望随着铁路重载和高速的不断发展,铁路系统的复杂化程度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事故,其影响之大,伤亡之多,损失之重、补救之难,都是传统运输方式不可比拟的,加之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又不容许通过事故重演来深化对安全的认识,此外,人们对铁路运输安全问题的认识在时间上往往是滞后的,难以预先认识到铁路运输中存在和面临的各种危险和隐患。因此,铁路运输安全面临相当艰巨的任务,随着铁路技术的不断发展,旧的安全问题解决了,新的安全问题又会产生,抓安全需要长期不懈,始终如一。为此,各国政府和铁路企业均建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系统,通过重视人的因素、强化设备安全质量、加强对环境与自然灾害的检测与报警、加强立法与重视管理等方面,不断改善铁路运输安全状况。

篇2: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铁路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铁路运输有关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国务院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冶金企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四)《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五)长钢发(95)号《铁路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六)长钢(97)13号《关于下发局自备铁路货车管理办法》

四、定义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两米五及以上,直接与公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四)音响装置系指电铃、语音报警装置、音响报警装置。

五、职责

(一)生产处负责铁路运输的组织协调;

(二)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管理及运输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织工作;负责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看护和无人看守道口的监督管理;

(三)电气公司负责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

(四)各装车单位负责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装车;

(五)各卸车单位负责按各自操作规程卸车;

(六)各单位负责所属职工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七)在公司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发包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六、内容及要求

(一)铁路外发货物装载安全管理

⒈销售公司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合理配货,确保货物装载量不超过车辆标准。

⒉各装车单位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严格按照装载加固方案装车,返整车辆应按照长北驻公司监装人员的要求及时进行返整。

⒊铁运部应做好空车挑选及监装工作,并负责与长北驻公司人员进行装载加固交接。

⒋电气公司应做好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传递计量信息。

⒌供应公司应按相关标准采购稻草绳把;经装车单位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稻草绳把不得使用。

(二)铁路道口管理

⒈道口安全设施

⑴道口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行标志、鸣笛标,并根据需要设置护栏、护桩、栅栏。

⑵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监听电话、音响装置、道口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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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照明设施、鸣笛标及护桩。

⑶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鸣笛标及护桩。

⒉道口安全运行

⑴车辆及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⑵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准在道口超车。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设法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两米),确实无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距离道口不少于800米处用红色信号拦截列车,无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以有效地拦截火车驶入道口。

⑶遇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应立即停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⑷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应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通过时,方可通行。

⑸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车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列车、机车、铁路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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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处转弯掉头及停留。

⑥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道线路上穿越或侵占铁道线路。

⑦严禁在距道口20米内的道路上停放各种车辆。

⒊道口安全管理

⑴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由铁运部负责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同时铁运部应加强乘调人员的安全教育,乘调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过道口时加强了望,鸣笛示警。

⑵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出示接车显示信号位置适当、动作规范,严格执行道口作业"十项程序"和"十不准"。

⑶铁运部应加强对道口看守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

⑷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

⒋道口肇事的处理

⑴道口发生事故时,道口看守员、乘调人员应立即报告,提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保护现场。

⑵对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运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

(三)铁水运输安全管理

⒈铁运部铁水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⒉炼铁厂出铁作业时,应加强安全确认制,以免损坏铁路运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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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炼铁厂应做好铁水包的使用、备用工作。

⒋向炼钢厂混铁炉倾倒铁水,行车工、混铁炉工应严格标准化作业,避免损坏机车及线路。

⒌铁运部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机车、车辆、线路等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做好机车车辆的备用工作。

⒍铁运部应采取措施加强铁水车防溜工作。

(四)铁道车辆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⒈铁道车辆的装卸作业点照明应符合标准,应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醒目的装卸防护信号等;机械装卸作业点的装卸机械不准侵入铁路限界。

⒉禁止行车等装卸工具随意拉动铁道车辆。

⒊各装卸单位需变更装卸地点或铁道车辆不到位时,应及时与铁运部联系,变更计划或重新对位。

⒋各单位不准私自撤除、破坏铁道车辆制动措施,凡由此引起的事故,追究单位责任。

⒌禁止行车斜拉斜吊、碰撞车辆等。

⒍装卸作业完毕,铁运部应确认车体是否恢复原位。

⒎使用电磁吸盘装卸铸铁块时,避免吸起车体(吸起车体应通知铁运部调度,由铁运部调度安排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⒏装车

⑴货物装车一般按标记重量装车,不得超重、偏重、集重。货物装载高度和宽度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⑵钢坯装卸禁止混炉、混号。

⑶焦炭车应全部加围栏,装满平匀,禁止红焦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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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精矿粉装车不允许超过车皮内划定的标线。

⒐卸车

⑴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车门端侧板关闭妥当。

⑵冬季进厂的货物(冻矿粉等)禁止用明火烘烤解冻或采用对车辆有害的作业方法卸车。

(五)侵入铁路线路限界安全管理

⒈厂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管线,严禁侵入铁路限界,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筑物应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⒉在铁路线路两侧、下部或上空施工、检修时,应事先通知铁运部,协同进行安全评价,鉴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所用的器具、材料物品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⒊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运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须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运部同意,安环处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铁运部监督管理施工。增设临时道口,经安环处、铁运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六)铁运设备及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⒈铁运设备安全管理

⑴各单位应教育职工及家属爱护铁路运输设备(机车、车辆、铁路线路、信号、装卸机械、安全设施、标志等)。对于拆卸、偷盗铁路设备器材、备品备件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⑵铁路两侧排水沟应保持畅通。严禁向铁路两侧排泄、倾倒垃圾杂

物等。影响行车及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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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⑴非铁路运输作业人员,严禁扳动道岔、提车钩、动手闸、取制动铁鞋、推动停放车辆等。

⑵非行车人员严禁扒车、跳车、钻车,从车辆下递送工具材料、捡拾煤渣等。

⑶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5米内、桥梁上、隧道内、车辆下行走、乘凉、休息、避雨、坐卧等。

篇3:某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加强沿线施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本钢厂区内(包括主厂区和矿业公司)的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和在铁路限界内施工的单位、机动车辆、行人进行可能危害铁路行车安全或可能受铁路行车危害的所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路外事故:凡在铁路行车中,发生机车车辆撞轧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以外的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均为路外事故。

3.2行车事故: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伤亡、设备损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为行车事故。

3.3铁路道口: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4人行过道: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人行过道不得通过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安监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行车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铁路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负责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办)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铁路运输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4.3发展战略部是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4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已投产的铁路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的管理工作。

4.5保卫部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监部、制造部、设备部、保卫部联合成立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委),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造、移设、拆除铁路道口的审批、验收。道口委下设道口办,本钢道口办设在安监部。

4.7铁路运输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在行车以及组织过程中保证安全;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对机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有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钢道口委的领导下进行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关单位负责自行管辖铁路线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不影响正常的铁路行车;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车辆进入本钢的安全告知;负责教育职工遵守铁路相关法规和本钢的安全管理规定。

5.管理要求

5.1综合管理

5.1.1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铁路及道口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应根据各站段所技术设备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站细和安细等。

5.1.2铁路运输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对人员的按章操作情况进行检查。机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3实行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设、拆除永久性铁路道口必须向本钢道口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道口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报道口委备案。道口必须经本钢道口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过道和临时性道口由铁路运输单位道口委组织审批、验收。

5.1.4新建、改造、移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b.不应设置在站场、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

5.1.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道口委有权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5.1.6临时性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监护,并负责在使用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设备设施管理

5.2.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5.2.2各单位建筑物、介质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现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的应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5.2.3厂房、库房内有铁路线路的,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铁水罐、鱼雷罐、渣罐等调车作业通过的厂房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货场堆放的货物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线的红渣高度应低于铁路线路700mm。

5.2.4各单位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端重、偏重,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关好车门、车窗、安全档等,不得刮车埋道,各类施工器械必须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设置,大型物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铁路弯道内侧、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现有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铁路运输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剪、砍伐。

5.2.6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根据《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设置灯光、信号、音响、标志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人看守道口进行看护。

5.2.7铁路道口应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100m的范围内设置司机鸣笛标志,特殊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

5.2.8铁路桥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线的道口,应在两侧设限界架和限高标志,其净高为4.5m。

5.3铁路运输管理

5.3.1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

b.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c.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d.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e.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f.道口严禁停放机车、车辆;

g.在规定的地点执行一度停车。

5.3.2调车作业时,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车人员及参与调车的相关人员作业时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行车的地点;

?b.调车前,应确认货物的装载状态,超限、超载、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没有固定等情况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调运;

?c.车下行走时,应随时注意了望确认,不得妨碍邻线机车运行;

?d.在运行中,调车员应站稳把牢。在平板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5.3.3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不得超过10km/h;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实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5.3.4机车进入厂房,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下通过。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外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5.3.5列车运行的限制速度执行下述规定:

?a.运输铁水、钢渣不得超过10km/h;

b.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超过15km/h;

c.高炉下、翻渣线、出入厂房、仓库不得超过5km/h;

d.其他特殊部位铁路运输单位应自行规定限制速度。

5.3.6铁水、钢渣的运输:

?a.铁水或钢渣的液面与罐口边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

?b.在炼钢厂、炼铁厂配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在渣线翻卸前三辆时,运输部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后,应将机车摘钩,躲避到安全区域;调运铁水罐、鱼雷罐、渣罐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并撤除止轮措施;

c.连挂和调运铁水、钢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d.铁水、热钢渣罐车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遇有煤气作业时不得从在40米区域内运行或停放;

?e.严禁机车穿越渣、铁口,特殊情况由遥控机车代替作业;

?f.渣、铁口邻线通过车列时,出铁翻板必须打向另一侧。

5.3.7危险货物的运输:

a.非防爆型机车不得进入焦化厂等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按照规定增加隔离车;

?b.连挂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车辆时,起动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5.3.8线路维修和线路占用的安全防护:

?a.工务、电务部门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b.外单位在铁路线路上或临近线路两侧作业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单位的批准,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所用设备设施、器具、材料不得妨碍铁路行车安全。在作业点两侧100m范围内,白天应插红色信号旗夜间用红色灯或安排人员防护,特殊情况要在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防护。大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还应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通报铁路运输单位备案,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c.当汽车因与铁路同时进行交叉装卸作业需要占用线路时,执行委托运输单位负责制。需要禁止铁路作业时,委托运输单位应设置禁止铁路运输的标志牌,无标志时允许铁路作业;

?d.各单位自管的铁路线路必须由具备铁路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维护,保证线路完好;有自管机车的单位在进行运输作业前必须经过铁路运输单位同意。

5.3.9道口员要执行下列工作制度:

?a.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做好道口的安全防护工作;

?b.列车到来之前,要及时出场疏通道口,拦阻机动车辆和行人;

?c.列车通过道口时,要按照规范接车,并注意机动车辆和行人的状态;

?d.在道口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清障时,要迅速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迎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

?e.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要立即把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事故;

?f.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设备设施是否良好齐全,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登记签字。

5.4机动车辆、行人管理

5.4.1进入本钢厂区以及通过本钢道口的车辆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检验合格;运输危化品、气瓶的车辆要危化品运输资质,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有交通部门核发危化品运输上岗资格证;接洽部门和单位应对此把好关,并向其告知本钢的管理制度。

5.4.2禁止在非铁路道口的铁路线路上通过机动车辆,禁止机动车侵入铁路限界,也不得在钢轨外侧2m以内与铁路线路平行行驶。

5.4.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铁路调度室、信号楼、站场等处。

5.4.4严禁无关人员在非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严禁钻车、扒车、跳车。

5.4.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a.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b.扰乱铁路运输调度、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c.毁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d.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e.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

5.4.6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车辆、行人通过有人道口时,要听从道口员的指挥。道口关闭、音响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员示意停车时,车辆、行人要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越道口;

?b.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km/h;

?c.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时,方准通行;

?d.超限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经铁路运输单位的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通过;

?e.通过铁路桥梁下方道路和有直流线的铁路道口前,应确认车辆货厢没有升起;

?f.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不得超车或停留;

?g.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5.4.7由于违反上述条款而造成事故,属于受害人员自身或所属单位原因。

6.事故处理

6.1事故报告

6.1.1发生事故后,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铁路线名或道口名)、相关单位;

b.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机车型号;

c.事故简要经过;

?d.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道路车辆的大致损坏情况;

?e.特殊情况的救援请求。

6.1.2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除了按照规定报告之外,还应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和可能危害行车安全的其他车站、道口。

6.1.3路外事故应报告溪钢分局。

6.2事故救援

6.2.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铁路运输单位可自行组织救援。性质严重,财产损失巨大或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铁水、钢渣倾覆、危化品泄漏情况严重等,应立即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调救援工作。

6.2.2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2.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2.4救援时,对可能来车的方向,如车站、道口、临近铁路线路、道路进行安全防护;对各个方向电气线路采取接地防护。

6.3事故调查、处理

6.3.1造成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6.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由相关部门组织铁路运输单位调查、处理。

6.3.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路外事故由溪钢分局组织铁路运输单位调查、处理。

6.3.4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财产损失巨大或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3.5由于铁路运输单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损失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或损失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所属单位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铁路运输单位人员、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附则

7.1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7.2其他未尽事宜,铁路运输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

8.引用规范性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主席令第32号)

8.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8.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8.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

8.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8.6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

8.7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1997)

8.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8.9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