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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8 阅读 8007

为保障***煤业道路运输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确保运输作业人员、设备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露天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道路运输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本方案中未包含的或与国家规程、规范标准不符或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爆破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露天部分),《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露天采矿设计规范》、《新编矿山采矿设计手册》和本矿制定的《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煤业有限公司地质说明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初步设计》、***煤业联合试运转方案及作业规程。

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车辆安全管理法》。

5、《***露天煤矿初步设计》。

6、本矿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交通规则,交接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煤业概况

***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转区域为首采区北帮,面积为18.05万m2,南北最长438.56m,东西最宽537.85m,开采8#~13#煤层,开采标高970m至866m,自上而下形成11个台阶。

外排土场位于联合试运转区域东北部,通过二号矿山道路与联合试运转区域连接;内排土场位于联合试运转区域南部,通过内排运输道路与联合试运转区域连接。930水平以上剥离物通过二号矿山道路运往外排土场排弃;930水平及以下剥离物通过内排运输道路运往内排土场排弃;原煤通过内排运输道路运往储煤场。

图1外排剥离物运输线路图

图2内排及原煤运输线路图

目前***露天煤矿交通、运输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

剥离物料移运

煤炭外运

矿区内作业人员运输及生产指挥车辆交通。

建设物料的移运

采掘及辅助设备的移运。

对矿区内的交通运输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气候因素:雨、雪、沙尘暴;

地质因素:道路两侧为陡峭山体,道路边坡修筑的质量等;

人为因素:道路修筑时较急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坡道路段、洒水后的泥泞路面等。

保安部必须在进入矿区的路口明确放置有关车辆安全行驶的运行标志。

特殊天气下--运输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路面的安全性,选择好路面。

常态化(日常)--司机必须在运输前很好的掌握车辆的安全性,司机本身的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源分析

1、矿区内交通的行驶方向与国内常规行驶方向不同,全部车辆为左侧行驶,新入矿人员在不了解矿内交通规则情况下容易出现逆行。

2、矿区部分道路坡度较大(6-10%),路面为砂石路面摩擦力较小,不利于车辆制动。

3、矿内运行车辆数量多、不同型号车辆混合交通。

4、矿区内十字路口多,运输车辆在部分路口需交叉行驶。

5、移运物料车辆超载,造成物料(特别是顶部大块物料)洒落,影响后侧行车安全。

6、运输设备在较窄路段、弯道、坡道以及其他视线差路段强行超车。

7、车辆未按规定速度超速、野蛮行驶。

8、工程车及大型采掘设备油量的运输。

9、运输工程车辆的拖板车运输情况。

10、驾驶员违规驾驶。

11、驾驶员操作错误。

12、车辆、行李物品及货物的不安全因素。

13、车辆本身特点的不安全因素

14、道路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典型道路的不安全因素、特殊路段的不安全因素、路面通行条件不良。)

15、夜间、特殊天气及自然灾害的不安全因素。

四、道路运输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组?长:

副组长:

道路运输管理办公室设置在运输机电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加科室:

运输机电科、调度指挥中心、安监科、生产技术科、环保科、维护队。

组长职责:负责道路运输工程管理的领导工作,具体任务分配工作,全权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向矿长负责。

副组长职责:负责在组长的领导下协助组长工作。副组长刘振文负责矿区内施工设备出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关系中道路运输相关的指挥工作,负责各项日常记录的检查工作,负责现场施工设备及道路运输过程中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副组长常亮清负责协调、调度道路运输工程中各施工设备的生产关系,负责道路运输工程中事故后的分析调查工作。

机电科职责:道路运输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科长协助组长(机电矿长)进行道路运输工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道路运输工程中设备准入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工程中与生产环节相关的设备管理、指挥工作;组织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技术文件;做好日常设备状况检查、记录工作,故障设备维修后再次作业前的检查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工程中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分析处理,制定出防范措施,并需编制日常设备维修制度、道路运输设备管理计划、填写日常维修记录,及时传递和处理有关道路运输管理信息。

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在调度主任带领下协助组长(机电矿长)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调度道路运输工程中设备管理工作;对道路运输工作中反映的所有情况要及时汇报相关负责人,并做好记录,对需安排的工作要落实到位;负责日常道路运输过程中的施工巡查工作。

安监科职责:在科长带领下协助组长(机电矿长)工作。根据会审通过的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措施,负责对道路运输过程中车辆运施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保障道路运输工程安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生产技术科职责:在科长带领下协助组长(机电矿长)工作。负责在矿区道路施工、维修、养护等技术指导工作,运输车辆装车质量、行驶规定等技术指导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负责提供处理方案及事后调查的技术工作。

环保科职责:在科长带领下协助组长(机电矿长)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对矿区主运输道路及各支线运输道路区域内设备施工环境,有毒害气体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对矿区内储煤场、运煤大道等运输设备行驶区域内环境质量做好巡查管理工作,对所得数据做好记录,发现环境隐患应及时向组长汇报。

维护队职责:在队长带领下协助组长(生产矿长)工作。具体负责主运输道路日常维护、维修、洒水工作,负责主运输道路大型维护、维修工作,认真做好道路道路维护、维修工作记录。

五、道路维修、养护、运输方案及标准

1、道路维修、养护方案

1)联合试运转期限为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4月底,此期间跨越当地冬、春两季,冬季时气温寒冷,冻土层较厚,不利于道路维护,仅作日常路面平整、清理杂货(散货)道路粉尘清理及安全挡墙、隔离带的维修等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修补碎石层工作,对降雪、结冰路段及时进行清理、维护。

2)春季天气转暖冻土层解冻,道路出现翻浆现象时,视翻浆情况对矿区主运输道路进行维护,清理道路翻浆基底,重新铺垫基础及碎石层等。

3)日常对行驶车辆破所坏的道路进行维修、维护、洒水。

2、道路运输方案

1)进入矿区,车辆一致向左行驶,主运输路行驶速度不得超出40公里/时,支线及采场道路行驶不得超出20公里/时。

2)特殊天气(降雨、降雪、大雾),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出20公里/时,天气严重影响车辆行驶时,车辆停于路边,并及时打开双闪。

3)正常情况,前后行驶车辆距离不得小于30m,遇特殊天气,前后行驶车辆距离不得小于50m。重车下坡路段,前后行驶车辆距离不得小于50m。

4)采掘场道路上车辆,不准并排行驶,过弯道必须减速慢行,不得超车。

3、道路参数

1)采场道路宽度不得小于12m,坡度不得大于8%,两侧修筑安全挡墙,挡墙顶宽1m,底宽3m,高1m。

2)道路必须干净、无散货,连续30m内凹凸不超出0.5m。

3)主运输道路,维修、铺垫必须采用泥结碎石物料。

六、道路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入矿车辆在驶入矿区范围内必须靠左侧行驶。

2、各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牌,提示进入矿区车辆改为左侧行驶。各入口门卫、保安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出入车辆进行提示,对未按规定行使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对严重违反规定者进行100-500元罚款,矿内人员违反规定时除罚款外需暂时停止其岗位工作,报送安监科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经教育后再次违反规定处罚加倍。

3、运煤车运输

为了规范运煤车辆在矿区的运煤秩序,保证运煤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从而保障我矿的安全生产,特此作规定如下:

1)所有进入矿区的运煤车辆必须执证运输,一旦发现无证人员驾驶,立即扣押车辆移交安保部门。

2)进入矿区的运煤车辆,转向、灯光、喇叭、制动刹车系统等必须完好,否则不准进入矿区,如发现以上设施不完善车辆进入矿区,禁止其运煤。

3)车辆进入矿区必须减速慢行,主干道路行驶速度不得大于40km/h,支线及采场内行驶不得大于20km/h。

4)运煤车辆进入采坑的行驶路线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安全行驶,车间距不得小于30m,冰雪泥泞及视线不清时,不得小于50m。

5)除爆破工程车辆外,任何车辆严禁爆破期间进入警戒区。

6)任何车辆严禁上下坡、转弯时超车。

7)严禁任何坡道停车现象,防止车辆滑行造成人员伤亡。

8)运煤车辆不得随意停于运输道路。

9)煤炭运输车辆在煤炭装载现场必须听从现场管理指挥,整齐停放车辆,可乘人员严禁下车走动,何时装煤统一由现场管理调度,装煤时听到装载机或挖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装煤地点,特殊情况如需下车,必须经过现场指挥人员同意,并且不得靠近装煤车和设备运转半径10m范围,不听指挥者不予以装煤,情节严重者由安保人员驱逐出矿区。

10)夜间行车按规定使用灯光,严禁会车时使用大灯。

11)运煤车辆出矿时必须盖好篷布,必须避让客车设备及材料车。

12)运煤车辆在发现车有问题时,必须把车停放在车和人少的安全空地。

13)运输车辆必须遵守空车避让重车、大车避让小车规定。

4、客运(包括:职工上下班、现场指挥人员和外来参观人员)

1)所有客运车辆入厂后左侧行驶,进入矿区后时速不可大于40km/h。

2)入厂客运车辆载人严禁超过核准载乘人数。

3)严禁利用货车箱斗载人。

4)严禁利用工程设备载人(包括工程设备驾驶室、箱斗、铲斗等)。

5)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矿区范围。

5、设备及材料移运

1)车辆装车不得超长、超高、超载、必须捆绑牢固。如遇特殊情况出现三超现象,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并经过矿机电科、保安处批准,并于车上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专人现场警戒指挥下行驶。

2)运大型设备必须使用安全可靠车辆,严禁使用不完好或带病运行的车辆。

3)装卸必须使用承受能力较大的钢丝绳轻举轻放,工作人员需在安全区内指挥操作以免误伤。

6、剥离物移运

1)所有剥离物料移运车辆不允许超载,满载时物料顶部需压实、防止抛洒到路面。

2)移运剥离物料时严禁车厢顶部悬浮粒径较大(大于50cm)物料。防止运行过程中滑落危及后方行驶车辆。

3)移运粒径较大物料(粒径大于100cm)时,必须使用无后箱盖运输车辆专门运输,防止采用边缘式排弃方式过程中大块物料撞击后箱导致车辆重心后移,造成车辆翻落。

4)降雨天气严禁移运剥离物料,降雨过程中车辆需在平整开阔、无积水可能、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安全地点停靠,且确保制动设备安全可靠。

5)雨后道路必须经过恢复处理,在确保道路质量不影响运输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恢复剥离物料运输。

6)必须及时清理移运过程中洒落的物料。

7)拉土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定时定速行驶,“六不开”不开快车、不开逆行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失灵车、不让非司机开车、不酒后开车。“四坚持”,坚持你快我慢、坚持你抢我站、坚持你超我让、坚持你挤我停。

8)各专业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车辆,如违反规定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考核相关责任方。

7、矿区内外必须放置安全行驶方向的警示标志。

8、矿区内道路坡度较大,路面情况复杂,车辆在行驶时应注意路面的状况,正确选择行驶的道路,如果车辆动力在达不到爬坡动力的时候,车辆应倒在坡底安全地联系拖拽设备。(联系相应工队或零时雇用附近装载机、挖机等)

9、矿区内运行车辆较多,行驶的过程中注意合理避让(重车让空车、小车让大车、行人避让车辆、)矿区内非工作人员禁止在运输干道上横穿行驶,(此措施由保安部设置限行,如出现非工作人员在矿区内行驶事故由保安全权负责。)

10、矿区内十字路口多,车辆在行驶时注意安全避让。

11、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所提及的相关规定。

篇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

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

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1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

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

之后,北京、上海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也开始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

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指导、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数据和结论支撑。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制度的相关研究,安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在此强调指出,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非常具有针对性且明确、具体,如,针对《危规》的许可条件、《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这区别于其他评价工作(如,ISO9000、安全标准化等工作)。

为配合安全评价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在2013年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编制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I/T)等多项行业标准。

3、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弱化对道路运输安全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强了对危险性较高危险货物的重点监管力度,降低了行业监管成本,还有利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全社会的物流成本。

为此,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严重,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从源头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危规》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样,《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险货物,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

在此强调,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如,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10〕141号)。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求,既建立“举报制度”;《危规》在第五十一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报告制度”。

(二)针对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1、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由于《原危规》要求“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但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大部分省份对此条款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规》中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一是,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二是,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妨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牌”的要求;四是,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减少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从源头,保证罐车不超载

《危规》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同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中,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业申请使用罐车,要说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吨)、罐体容积、拟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品名(可是一种货物,也可以是一类货物)和密度等相关情况。

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本质超载等情况。

3、实事求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车辆维修问题

由于《原危规》未加区分,要求所有“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造成了专用车辆维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维修成本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危规》根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不同车辆,在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规定。

(2)危货车运普货问题

由于《原危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此次修订的《危规》,将“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修改为“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明确了责任主体。

同时,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提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办理的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

(3)强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问题

为了解决业内对运输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问题,在《危规》第二条中进一步强调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上交通运输部就此问题已印发了《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厅公路便〔2008〕20号)、《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运发〔2010〕105号)等文件。

为了配合《危规》宣贯工作,我部还将下发《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将进一步细化申报、许可等有关申报表格样式,并提出做好《规定》宣贯培训和对已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等工作要求。

篇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

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