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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师岗位职责要求

2024-07-18 阅读 1506

一、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设备管理能力;

二、协助厂长、设备副厂长做好设备运行及技术管理工作,重点抓好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管理,同时对生产岗(班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三、贯彻执行设备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指导操作工人精心维护,正确使用设备,掌握工厂的设备运行状况。

四、负责工厂的设备润滑和防腐,当设备在超标运行时(如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设备技术员有权指导操作工人进行切换或停用。

五、负责解决工厂设备运行操作中的技术问题,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六、协助厂长、设备厂长组织好设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

七、做好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各项报表,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负责编制工厂设备的年度检修计划和检修前的技术交底,检修的质量检查、试车、验收和记录整理工作。负责编制月度检修计划,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检修项目中应定明需用材料、配件的种类和数量。

九、根据设备情况进行设备备件的申报和入库验收工作。

十、搞好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四懂三会”技术学习(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懂原理,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活动。

十一、协助副厂长做好全厂设备,电气、仪表安全运行和技术工作。对设备,电气、仪表检修、调试,提出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对改、扩建工程、大小修,负责质量技术。

十二、负责机电仪的各项资料管理工作。监督机电仪各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资料的评价和分析工作。

篇2:机电科工程师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采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4条负责矿所有机电设备外委维修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维修质量跟踪。

第5条负责机电科所有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6条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维修使用状况,掌握维修供货质量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