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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液酸浓缩岗位安全职责要求

2024-07-18 阅读 3325

a.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b.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c.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d.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单位领导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e.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合理使用安全保险装置,保证设备、工具安全可靠。

篇2:己二酸车间硝酸浓缩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操作,不得擅自离岗。

2、本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业务理论知识,开停车步骤,提高操作技能。

3、上班需按规定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操作人员必须经本岗位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懂生产,懂工艺,懂设备构造及会操作,会排除故障,本岗位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按时认真填写报表,保证及时、准确、字体仿宋,保持记录报表的整洁。

7、如发生断电、断气、仪表失灵、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有权做出停车处理,并联系有关岗位,及时上报。

8、对本岗位的消防防护器材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正确使用。

9、对外来人员有权提出询问,有权制止其进入本车间参观、拍照。

10、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篇3:洗煤浓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浓缩机司机是浓缩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浓缩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浓缩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浓缩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浓缩机司机必须保证浓缩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浓缩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浓缩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浓缩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浓缩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熟悉本岗位农缩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第9条掌握浓缩澄清的基本理论,本作业的工艺作用和要求,本厂煤泥水流程,浓缩入料的数、质量、浓度变化、粒度浓缩后的产品指标要求。

第10条熟练掌握浓缩机操作技术,能准确分析生产不良的原因,采取措施迅速扭转。

第11条利用停车时间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问题。

第12条浓缩机各部位螺钉,必须牢固、齐全。如在运转中断销子,应立即停车修理。

第13条严禁在浓缩机走桥上存放杂物,防止工具、杂物等落入池内。

第14条浓缩机的架桥必须保持平整、光滑、无障碍物。

第15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浓缩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负责进行浓缩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浓缩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浓缩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1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浓缩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