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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2024-07-18 阅读 7960

1.护理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穿相应工作服,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4.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5.在进行侵袭性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6.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7.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8.干热灭菌时勿与烤箱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要待温度降到40cC以下再开箱,以防炸裂。

9.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的具体操作步骤、常规保养和检查措施应按厂方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10.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人眼内、吸人体内或皮肤黏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11.调配化疗药物时防护要求:配备一次性口罩、帽子、一次性防透性防护服、护目镜,聚氧乙烯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垫、污物专用袋及封闭式污物桶。

12.处理锐器时的防护要求:锐器使用后的针头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中;禁止手持锐器随意走动;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如果必须套回一定要单手操作;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针等锐器随手传递;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丢弃的损伤性废物无论是否使用均按损伤性废物处理。

13.护理隔离病人时的防护要求:着隔离衣,并执行区域性防护流程,与病人近距离操作时戴护目镜,吸痰、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操作时,要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每接触一个病人后马上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篇2: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职责

2.1总经办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与管理;

2.2总经办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劳防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3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要求佩戴实施。

3工作程序

3.1基本原则

3.1.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外伤等涉及职业健康安全而配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防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3.1.2各种劳防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岗位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公司严格按相关政府规定要求发放。

3.1.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公司规定,结合岗位与生产作业条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不断调整。

3.1.4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3.2管理办法

3.2.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2各办公室、事业部、制品部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总经办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3.2.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3.2.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公司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总经办批准的“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才能领用。

3.3劳保用品的采购

3.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30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总经办批准后交采购部采购。(所有物品统一在麦德龙采购)

3.3.2采购部根据采购单于每月5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3.4劳保用品的发放

3.4.1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严格按各岗位人员填写登记表上报总经办。

3.4.2仓库管理员于每月8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3.4.3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3.4.4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做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3.5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3.5.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3.5.2经常接触粉尘、化学品的员工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防尘口罩。

3.5.3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3.5.4对于要穿防护鞋的工种,各事业部、制品部主管填写申报单交总经办,经审核批准后由总经办统一购买并备案发放。防护鞋每6个月更换一次。

篇3: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