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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格式

2024-07-18 阅读 90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

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利器盒,其他类别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包装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三、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2、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闭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设立专门登记本、有专人负责。

6、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中文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五类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院污物的分类收集: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疗废物,红色袋装放射垃圾。

四、医疗废物登记要求

1、科室必须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与废物处置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科室废物处置工作人员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医疗废物暂存点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医疗废物转运要求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院垃圾暂存处。

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5、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要求

(1)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

(2)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3)医疗废物暂存处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环保局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康卫公司)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六、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个人防护要求

1、运送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在收集、处理医疗废物时要求穿隔离衣、戴帽子、口罩,穿长袖手套,穿胶鞋。

2、保洁公司对公司所属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八、人员培训

1、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病区必须对新进保洁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2、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洁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科室、保洁公司、防保科报告。

篇3:三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

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及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要求,针对我院具体情况,对我院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制定相关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医疗废物泄漏的措施。为防止由于医疗废物泄漏而导致传染病、院内感染爆发流行,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医疗纠纷,特制定本预案。

一、目标与要求

1、向全院职工宣传普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医院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的相关制度,知晓率达90%以上,对医疗垃圾进行收集、运送、贮存的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培训率达100%。

2、对医疗废物按要求使用专用包装袋(容器)进行分类收集,由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运送前检查包装袋(容器)。不得有破损,严密封口,防止感染性及有害物质泄漏而导致传染病、院内感染爆发流行和环境污染。

3、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指定路线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贮存地,不得发生遗漏、洒落,如发生泄漏情况,应立即报告感染管理科,根据污染情况立即进行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防止由于医疗废物泄漏而导致传染病、院内感染爆发流行和环境污染。

二、组织与领导

医疗废物的收集,由各产出部门负责,各病区、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监管、专人收集;医疗废物的运送由专人负责运送;垃圾贮存处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定时集中焚烧处理。

1、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2、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3、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①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由病区、科室工勤员担任;

②医疗废物运送、焚烧责任人:z

③暂时贮存由总务科负责,责任人:z

4、应急消毒隔离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三、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制度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格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医疗废物。

(1)、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引流条、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医疗器械等,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黄色,注有:“感染性废物”字样及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内收集。

(2)废弃的病员被服及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

(3)各种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

2、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医院手术室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作为病理性废物,经过处理后,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集中送焚化炉焚烧。

(2)病理科进行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经过处理后,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集中送焚化炉焚烧。

3、损伤性废物:指能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各种注射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片、手术锯以及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凡在医院诊疗过程中产出的损伤性废物,应放入防刺穿、防渗漏的利器盒中集中收集;暂时贮存地的利器盒,除应具备防刺穿、防渗漏的特点外,还应具有易于焚烧、一旦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的特性。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凡属于药物性废物的物品,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单独收集,注明标签,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无害化(焚烧)处理。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气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象室、实验室废气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凡属于化学性废物的物品,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分类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收集,注明标签,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6、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7、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二)医疗废物运送制度

1、医院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避开人群高峰),运送路线(避开人群集中的通道),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2、运送人员运送前应检查包装袋是否完整、封口,确定无渗漏及破损后方可进行运送。

3、包装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检查包装袋、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是否填写医疗废物生产部门、生产日期、类别及特别说明。

5、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防止包装袋和容器破损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触身体。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立即报告感染管理科并进行相关消毒处理。

6、运送人员运送结束时,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暂时贮存制度

1、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3、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非工作人员接触等安全措施。

4、有清洁和消毒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四)登记制度

1、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建立登记本。

2、各科室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工作人员,对每天运出的医疗废物,及时登记。

3、接收医疗废物时,由运送人员和科室工作人员当面认真清点、双方签名,并登记接收医疗废物的类别、时间、数量。

4、对全院各科室的固体医疗废物均进行焚烧处理,并登记数量及签名。

5、医院的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转运联单制度

当医院焚化炉损坏无法焚烧医疗废物、需转运外送时,每天的医疗废物在转运交接过程中必须填好转运联单并签名,方可运出。(六)事故报告制度

1、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对污染区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3、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4、意外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感染管理科应对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七)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2、为医院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伤害。

4、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

(八)相关消毒制度

1、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运送工具、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每天用1:4次氯酸钠消毒液浸泡、擦拭)。

2、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应当就地消毒后运送。

3、各种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对污染区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包装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加一层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