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2024-07-18 阅读 5559

随着火电机组数量和容量的增加,电厂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参数也随着增加,这就需要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按规章制度解决电厂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一系列问题。国家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的一系列条例、法规和标准,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十分重要,因而必须持之以恒地认真贯彻执行。但各电厂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不同,执行规章制度的深度和力度也不一样,导致压力容器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因此分析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很有必要。

1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压力容器的选择、验收无专业管理人员参加

做好新建机组压力容器的选择、验收工作是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保证,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新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和安全状况。但某些单位的扩建处(技改处)无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使用单位也无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参加此项工作,给压力容器移交生产后的技术管理增加了困难。

1.2在役的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

新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不到位,缺乏完整的技术资料,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不能正常进行。

1.3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有的单位虽制订了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严,有的单位则无此项管理要求。具体表现为:

(1)单位无专业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2)无全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

(3)没有对车间(分场)运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培训;

(4)单位缺乏压力容器数量统计和安全状况等级的概念;

(5)没有对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进行校验或检修;

(6)压力容器超期服役,没有定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按要求进行;

(7)无台帐和技术登录簿。

1.4压力容器的改造未进行技术审批

压力容器的改造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应经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例如改进高压加热器水位测量装置,需要在筒体上开孔,开孔的位置和焊接工艺及其开孔的加强计算等均需技术主管签字。但有的单位却不经技术审批就私自开孔、胡乱施焊、随意更换设计材料,这些均是不合法的。

1.5压力容器的检修单位无资质

现在电力行业的检修沿袭传统的模式,压力容器的检修单位没有经过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1.6不按规定进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了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及精度等级也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但在压力容器使用中,由于设备运行停不下来,或安全阀位置太高不好拆卸,或单位不重视等原因,致使安全附件不能校验和检修,有的安全附件甚至好多年都不进行拆卸,腐蚀锈死,不能起到保护安全的作用。

1.7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无安全状况等级

对使用单位来说,压力容器检验结论报告是相当重要的,结论报告至少包括:

(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2)压力容器能否继续运行的意见;

(3)继续使用至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时间;

(4)继续使用的最高工作参数;

(5)压力容器(含安全附件)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及注意事项;

(6)检验及审核人的签字和检验单位的印章。

现在很多电厂的压力容器只进行专项检验,但专项检验不能代替定期检验,所以应注意区分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并要有压力容器检验后的安全状况等级和结论。

1.8定期检验时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密切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检验的质量和检验员的安全,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条款,做好以下工作:

(1)容器内部温度低于35℃时人员方可进入;

(2)将容器内部的介质排净,隔断气液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装置,切断有关电源;

(3)压力容器内部氧气含量应达到18%~23%(体积比)。必要时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设备;

(4)行灯电源不准超过12V;

(5)清扫内部腐蚀部位和易产生裂纹的部位;

(6)容器内部检验时,容器外部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如电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检修班组负责开启容器、通风和打磨焊缝,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金属检验室配合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因此要求在检验前办理好工作票,检验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2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建议

(1)新建(扩建)机组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应按要求进行监检,扩建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建立新建机组的压力容器专档,并与生产单位办好档案移交工作,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定检工作。

(2)新建(扩建)机组负责压力容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向生产部门的压力容器专责移交新建机组的压力容器清单,便于尽早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生产单位的压力容器技术管理人员应参加新设备投运及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登录薄》,并逐步使之完善。主管领导应有牢固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意识,领导和指导有关压力容器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3)应对在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建立完善的档案,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安全阀的校验值(启座、回座压力)应由车间技术员和生产技术科压力容器专责共同审定和签字认可。

(4)应注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金属监督的关系,不能混淆。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微机管理。

(5)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该突出重点,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压力容器管理技术人员应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压力容器的运行状况,对设备缺陷应做到心中有数。制订检验计划时应把所发现的问题作为重要的检验项目,并落实责任人。

(6)在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奖惩制度;在明确压力容器专责职责范围的同时,要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奖惩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篇2: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氧气瓶要有防震胶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轻搬轻运,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气、乙炔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两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压线下使用。

3、锅炉、风包、气包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茶炉禁止充压使用,高低压蒸汽禁止连通混合使用。

4、凡属安全设施,如防爆门、人孔、切断阀、逆止阀、降压阀、放散阀等,不得随意改变捆绑,增加配重。

5、打开压力容器时,切记先放气,后打开,不得随放随打。

6、存放油类、木材、绵纱、乙炔、氧气、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须备有水管、沙子、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各电气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须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7、临时席棚、帆布棚、油毡棚,禁止靠近高温火源或搭在高压线下边。

8、焊接或开始割时,应检查周围,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严禁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危险域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篇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总则

2.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管理职责

3.1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压力容器管理

4.1.1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压力容器订购

4.1.4.1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复检内容

a)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压力容器安装

4.1.7.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压力容器检验

4.1.11.1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安全附件检验

4.1.12.1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方可安装。

4.1.12.1.2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