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柴油发电机组安全使用要点

柴油发电机组安全使用要点

2024-07-18 阅读 4619

柴油发电机组必须由熟悉机组结构、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上岗操作.新的或刚经过大修的柴油机组要按规定经过60小时的磨合运转,并做好必要的保养.

对于新的或长期不用的发电机在投入正常运行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主要检查绕组绝缘情况、接线情况等,如有不符,进行必要处理.

柴油机起动后应慢慢提高转速,经检查确认一切完好的前提下,可进行低速到额定转速的空载运行.空载运行时,着重检查机油压力,有无异响,励磁电流、三相电压变化等,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查明情况后,再行起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正常运行.操作人员要严密监视控制屏上的仪表的变化情况,是否在许可范围,并作相应的调整.

操作时,操作人员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穿戴好劳动防护装备.倒闸操作要注意先后次序,如停电应先断开各分支开关,然后再断开总开关,再进行四极双投刀闸切换位置.送电时,顺序相反进行.正常停机应先卸掉部分负载,再断总开关,最后关柴油机,不允许不拉断总开关,随柴油机熄火而自行停电.停机后对机组作常规性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工作日记).

万一发生有人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开关,或用绝缘器具迅速使电源断掉或脱离电源.然后进行抢救,并请医生来现场抢救.万一遇有电气设备水灾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并报告当地供电所,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救火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不准用水.

篇2:自备发电机组安全技术措施

自备发电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

1)发电机组(230/400V)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JGJ46―2005规范中第5.3.1条要求。

5)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①交流电压表。

②交流电流表。

③有功功率表。

④电度表。

⑤功率因数表。

⑥频率表。

⑦直流电流表。

6)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分享:

篇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