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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范本

2024-07-18 阅读 1631

动火作业是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事故发生。

一、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授权后批准人仍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6、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及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当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2、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当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3、动火作业应当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5、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作业单位应当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并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2、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作业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四、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

1、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2、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由能够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

3、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对作业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作业。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3、应当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及时停止作业;

4、动火监护人应当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变动需经批准;

5、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六、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带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时,应当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确认;

4、涉及高处、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当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要求。

七、动火作业许可延期、取消和关闭的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必要时,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

2、当实际作业环境、条件与作业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偏离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恢复作业前,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申请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现场确认无隐患后,关闭作业许可。

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动火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危害识别、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关闭等基本信息;

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存放在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

3、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根据需要,作业申请人应提供作业环境示意图、安全工作方案、气体检测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篇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3:加油站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