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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2024-07-18 阅读 2952

目前,城市交通问题已经变成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据报导,自2000年以来,我国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投资累计超过2万亿元,但仍无法遏制城市交通拥堵的蔓延。

从人类的发展来看,从们开始的生活、交往都是在一个平面内进行的,平面生活、平面交通完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们用高楼大厦解决了居住问题,却把交通问题长期地搁置起来了。

城市化的发展导致人们对交通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一,城市化的发展使城市的人口大量地增加,增加了对交通的压力。第二,社会的发展又使人们的交往更加频繁,这也对交通构成了很大的压力。第三,科技的进步使人们的出行小车化,这对道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交通仍然停留在地面上,平面交通已经无法解决问题。单位面积的交通负荷随之增加,必须采用立体交通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一、采用轻车高架道路解决小车出行

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解决小行出行问题。2009年我国销售了1300万辆汽车,其中乘用车占70%以上。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能解决小车出行的问题,其他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具体的解决方案是专为轻型车辆设置一层轻车高架道路。轻车高架道路主要通行轿子、商务车、运动型多功能车的高架道路。

目前的高架道路对车辆的重量没有细分并进行限制,这就造成了高架道路的造价过高,且高架道路的桥墩过大,占用地面道路过多。轻车高架道路所通行的轻车重量一般在两吨以内,这样高架道路的负荷大大降低,从而高架道路的造价大大降低,同时,由高架道路的桥墩大大减小,这样就占用地面道路也大大减少。

现在城市的道路建设一般采用环线方案,可设环线上架设高架道路,在环线的交叉路口架设高架桥以提高轻车的通行速度。

二、采用慢车高架道路解决自行车电平车出行

在轻车高架道路的下面,可设一层慢车高架道路。慢车高架道路主要通行自行车,同时也可以把电平车,摩托车纳入慢车高架道路。

自行车是我们一直提倡的交通方式。但是,提倡归提倡,真正做起来十分困难,原因是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的拓宽,骑自行车出行变得愈加困难。另外自行车与轿车相比路权较弱,在与轿车争路权的问题上处于劣势地位。

让自行车出行更加便捷是提高自行车出行的唯一办法。设置自行车专用的车道才能真正建设绿色交通,引导人们增加自行车的出行。

慢车高架道路可建在轻车高架道路的下面,一般在交叉路口处设平交路口即可。轻车高架道路设置在高上层,这样会使轻车高架道路的立交桥建设更加方便。

三、采用高架道路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

城市交通问题不仅是车辆通行的问题,还有停车问题。在大城市里,停车问题比车辆通行的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解决停车问题,可建高架道路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一般在公共建筑的广场和空地的上方建设高架停车场与高架道路相连接,即可设置两层高架道路停车场,即轻车高架道路停车场和慢车高架道路停车场。对于有条件下的地方,可设置通道让高架道路停车场与公共建筑直接相连。

高架停车场的设立后,人们开车到达目的地后就不用将车开下地面道路寻找停车场。这不仅减轻了高架道路出入口的压力,地面停车的压力更是大大减轻。

采用轻、慢车高架道路即高架道路停车场的方案会大大节省道路的占地面积。

由于该方案对道路的宽度要求不高,因此该方案还特别适用于老城区的改造,不需要拓宽道路即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篇2: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篇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

第9条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19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24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31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