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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安全要求规范

2024-07-18 阅读 5408

1、一级、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结合,编制《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和专项施工动火方案(包括风险识别、潜在事故风险、动火时间、地点、负责人、人员设备投入、具体工艺流程的切换、详细动火措施)。

2、一、二级动火的审批实行会签制度。技术管理部审批施工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生产协调部审批施工组织的合理性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审批级别确定的准确性和安全措施的严密性,并进行现场会审。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和专项施工动火方案经三个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告之公司技术管理部、生产协调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组成联合组,会同HSE监督站进行现场监护。

4、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建设单位单位对动火的设备设施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三)作业使用的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四)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5、清除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可燃物品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6、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非工作人员和车辆严禁入内,包括建设单位人员。

7、动火作业前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经吹扫、清洗、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超过1小时,对气体再次检测,合格后继续作业。

8、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9、施工人员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10、高处动火作业设置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平台,佩带安全带,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要系安全带。

11、埋地管线操作坑内动火人员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12、每个作业区域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篇2: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生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杜绝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特编制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区域内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

3定义

3.1动火作业:指在矿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区:本工程的易燃易爆区主要指天然气供气设备区、氧气供气设备装置区。

4相关要求

4.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动火证》(下简称《作火证》);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施工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应升级管理;

(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本矿武保科,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求

①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②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③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的要求

①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②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④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⑤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3)监火人要求

①由船厂指派有丰富经验和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②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③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④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位负责人要求

①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②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③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审批人要求

①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②到现场或派专人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安全动火证》的管理

5.1《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5.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为1年;

5.3《动火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矿长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武保科负责人审批。

5.4《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6.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矿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处理;

(3)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