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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8837

一、施工现场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第二条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第三条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无生生许可证的,严禁使用。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安全员同意。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二、机电设备第十一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接零保护外,且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每台用电设备应有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保”;临时停电或停工时,必须拉闸加锁且停、送电由专人负责。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输电线路电压LKV以下1-20KV35-110KV150-220KV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m)46810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第十九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氧气瓶与此乙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条*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第二十一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三、高空作业第二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病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第二十四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第二十五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第二十六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监护或设置围栏。第二十七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第二十八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行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四、季节施工第二十九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危险的,立即排除。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到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第三十一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第三十二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第三十三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交底人签字:被交底人签字:日期:日期:

篇2: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