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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筒型库清库安全规程

2024-07-16 阅读 5695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水泥厂所有筒型库的清库作业。

2人员基本要求

2.1清库人员和监护人员应身心健康,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清库作业。

2.2清库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参加清库操作、安全防护、紧急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培训,后方能从事清库作业。

3外包要求

3.1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2清库前,承包方提交清库方案和符合AQ/T9002要求的应急预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书面批准。应与承包方签订清库外包合同(包括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4安全措施

4.1基本规定

4.1.1清库前,车间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填写《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批。清库作业过程必须实行统一指挥。

4.1.2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在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清库。

4.1.3清库期间,相关的指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骨干应保持通讯畅通。

4.1.4清库前,应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不得进料和放料。

4.1.5清库前,关闭库顶收尘器排灰装置,启动库顶收尘器的引风机。当库底堆积物料的料面低于库侧门下缘时,打开库侧门,并在库侧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护。

4.1.6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在所设置的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点火或动火作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原煤、煤粉储存库内。

4.1.7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h;

4.1.8清库所用的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符合使用规定。

4.1.9清库操作工具

清库可使用铁锹、镐、锄、钢钎等工具。清库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避免掉落,不可随身携带的工具由库外监护人员用安全绳吊送入库内,不可直接向下抛扔工具。

清理煤粉储存库应使用木质工具。

4.1.10照明工具

储存库内悬挂式照明灯的电压不应超过220V;煤粉储存库内悬挂式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电压不超过36V。照明灯从库顶量仓孔或其它合适的孔吊入库内。

4.2安全防护用品

4.2.1清库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镜、手套等。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

4.2.2安全带应使用五点式安全带。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或仅在腰部系扎“一字形”安全带。

4.2.3严禁多人共用一条安全绳。

4.3操作安全要求

4.3.1清理库壁挂料时,同时作业的清库人员不得超过2人。

4.3.2清库人员入库前,必须再次检查安全带的完好情况。在清库作业期间,应随作业面的变化,调整安全绳的富余长度,安全绳不得低于腰部。

4.3.3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堆积物料均应自上而下进行,清库人员必须始终位于物料的上方。

4.3.4当有两人同时清理库壁挂料时,两人作业面的高差不得超过0.5m。

4.3.5清库作业应先清理完库壁挂料,再清理库底堆积物料。

4.3.6清理库底堆积物料时,先将库内立脚处的松软物料清理干净,铺好长木板或跳板后,站在木板或跳板上进行清库作业。

4.3.7清理库底堆积物料应按照自上而下、由库壁向中心的清料顺序逐层清理,每个作业层面高度不得超过0.5m。

4.3.8清理后的物料应通过库底卸料口放出;放料时库内清库人员必须撤到库外。

4.4监护安全要求

4.4.1库内清库人员时,每1名清库人员须配有2名库顶监护人员。

4.4.2在库顶人孔附近,划分出人孔安全区,设置移动式护栏。安全区内禁止放置工具或杂物。

4.4.3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到清库人员报警信号或遇到紧急情况,应迅速拉拽安全绳,使清库人员悬空而脱离危险,然后采取救援措施。

5应急处理

5.1当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告清库工作小组负责人,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救助完毕后,应保护好现场,并配合事故调查。

6验收要求

6.1清库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点人员,清理现场,清点工器具。关闭库顶人孔门、库侧门,并应封堵库顶所有下放安全绳的孔。

6.2设备、设施应恢复到清库前的正常状态。

篇2:中央机厂化工厂水泥厂煤气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生产条件,更新安全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发、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

6、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9、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篇3:水泥厂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火作业管理

1、凡进行焊接、切割、烘烤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部门要注明动火的部位,动用火及安全监护人、明火作业的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审批,组织实施。

2、明火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时间内作业,凡提前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和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3、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相应的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保卫科派人对现场监督。

4、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5、明火作业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防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作业完毕,保卫科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7、大风天(4级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8、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科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外来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电气线路管理

1、办公、经营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定期对线路、变压器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

2、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3、室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4、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严禁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将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

5、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前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6、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7、非电工人员严禁折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8、按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人定期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查记录,经常检查配电柜和自动保护系统,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电器维修是配电柜断开工作回路开关应悬挂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