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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专业安全技术

2024-07-17 阅读 6541

一、1.火药燃烧的特性

(1)能量特征。标志火药作功能力的参量,一般是指1kg火药燃烧时气体产物所做的功。

(2)燃烧特性。标志火药能量释放的能力,主要取决于火药的燃烧速率和燃烧表面积。

(3)力学特性。火药具有的强度,满足在高温下保持不变形、低温下不变脆,能承受在使用和勤务处理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保证稳定燃烧。

(4)安定性。火药必须在长期贮存中保持其物理化学性质的相对稳定。为改善火药的安定性,一般在火药中加入少量的化学安定剂,如二苯胶等。

(5)安全性。在配方设计时必须考虑火药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不发生爆轰。

2.炸药爆炸的三要素

(1)反应过程的放热性

在炸药的爆炸变化过程中,炸药的化学能转变成热能。热的释放是爆炸变化过程的发生和自行传播的必要条件。爆炸变化过程所放出的热量称爆炸热(或爆热),一般常用炸药的爆热约在3700~7500kJ/kg。

(2)反应过程的高速度

炸药中氧化剂和还原剂事先充分混合和接近,许多炸药的氧化剂和还原剂共存一个分子内,能够发生快速的逐层传递的化学反应,使爆炸过程以极快的速度进行,通常为每秒几百米或几千米。

(3)反应生成物含有大量的气态物质。

二、1.起爆器材、工业炸药和烟花爆竹药料的燃烧爆炸敏感度

火炸药在热、电、光、冲击波、机械摩擦和撞击等外界作用下引起燃烧和爆炸的难易程度称为火炸药的敏感程度,简称火炸药的感度。火炸药有各种不同的感度,一般有火焰感度、热感度、机械感度(撞击感度、摩擦感度、针刺感度)、电感度(交直流电感度、静电感度、射频感度)、光感度(可见光感度、激光感度)、冲击波感度、爆轰感度。

2.爆炸影响因素

炸药的性质、装药的临界尺寸、炸药层的厚度和密度、杂质及含量、周围介质的气体压力和壳体的密封、环境温度和湿度等。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分类、特点、危害及发生发展历程

燃烧爆炸事故的类型按过程分为:

(1)定压燃烧

燃烧产物能及时排放,其压力始终与初始环境压力相平衡,直接危害不大,但可诱发火灾或爆炸;燃烧过程较慢,燃烧传播速度通常每秒数毫米到每秒数米,最大的也只有每秒数百米。

(2)爆燃转爆轰型的爆炸

高能量高密度,危害的主要形式是爆炸产物的直接作用、空气冲击波的作用、破片飞散破坏作用、地震波的传播等。爆轰过程传播速度极快,速度一般高达每秒数千米。

四、1.爆炸冲击波的破坏作用

爆炸所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初始压力(波面压力)可达100MPa,其峰值达到一定值时,对建(构)筑物及各种有生力量(动物等)构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损伤。

2.防护措施

(1)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厂址应建立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带,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枢纽、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2)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在总体规划和设计时,应严格按照生产性质及功能划分各分区,并使各分区与外部目标、各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外部距离。

3.工厂平面布置

(1)主厂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安全距离和各小区的特点,在选定的区域范围内,充分利用有利、安全的自然地形加以区划。

(2)总仓库区应远离工厂住宅区和城市等目标,有条件时最好布置在单独的山沟或其他有利地形处。

(3)销毁厂应选择在有利的自然地形,如山沟、丘陵、河滩等地,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条件下,确定销毁场地和有关建筑的位置。

4.安全距离

为保证爆炸事故发生后冲击波对建(构)筑物等的破坏不超过预定的破坏等级,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区域内的建筑物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称为内部安全距离。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与该区域外的村庄、居民建筑、工厂住宅、城镇、运输线路、输电线路等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称为外部安全距离。

查阅有关设计安全规范就可找到安全距离的数值。

5.工艺布置

(1)在生产工艺方面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遥控化,做到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

(2)在生产工艺流程中,需区分开危险生产工序与非危险生产工序,且宜分别设置厂房。

(3)在厂房内工艺布置时,宜将危险生产工序布置在一端,接着危险较低的生产工序,危险生产工序的一端宜位于行人稀少的偏僻地段。危险品暂存间亦宜布置在地处偏僻的一端。

(4)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库房在平面上宣布置成简单的矩形,不宜设计成形体复杂的凹形、L形等。

(5)危险品生产厂房要有充分考虑人员的紧急疏散问题。

(6)有泄爆要求的工艺设备,在布置时应使其泻爆方向不直接对着其他建筑物或主要道路。

(7)抗爆间的设置要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6.设备防爆装置

(l)对于I类场所,即炸药、起爆药、击发药、火工品贮存和黑火药制造加工、贮存的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特殊情况下仅允许安装电机的控制按钮及监视用工仪表,其选型应符合E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当生产设备采用电力传动时,电动机应安装在无危险场所,采取隔墙传动;电气照明采用安装在建筑外墙壁鑫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

(2)对于Ⅱ类场所,即起爆药、击发药、火工品制造的场所,电气设备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20℃,且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应采用密闭防爆型、隔爆型、正压型或防爆充油型、本质安全型、增安型(仅限于灯类及控制按钮)。

(3)对于Ⅲ类场所,即理化分析成品试验站,应选用密封型、防水防尘型设备。

7.自动雨淋

快速雨淋设备主要由光敏探测系统及雨淋管网组成。其工作原理是:当工房内起火时,光照骤然增大,光敏电阻的电阻值变小,控制系统电流增大,通过电子放大器、继电器,使电磁阀打开,雨淋管网喷水灭火。

8.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是在根据火灾酝酿期和发展期陆续出现的烟、热流、火光、气味等火灾信息,通过感温报警器、感烟器、光电报警器等发出声、光警报,以便及早发现并采取灭火措施。

五、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预防燃烧爆炸事故的主要措施

1.民用爆破器材

(1)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2)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3)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4)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的措施。

(5)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

(6)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7)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8)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9)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2.烟花爆竹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烟火药原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3)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磺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4)铝粉、筷铝合金粉、氯酸盐、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须在专用工房中,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有专人操作。

(5)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坚持做到“四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五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6)烟火药的配制和混合时要严把领药、称药、混药三道关口。

(7)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8)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严禁明火。

3.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篇2: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篇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三、引用文件

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四、内容及要求

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1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14、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15、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18、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19、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20、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21、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2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23、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24、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26、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