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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动火作业指导书

2024-07-17 阅读 9328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施工用火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范围

本指导书所称动火:是指在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

3职责

3.1动火人职责:

3.1.1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技能。

3.1.2做到“四不动火”即:动火票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1.3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1.4对于强行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3.1.5离开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火源,不留火种。

3.1.6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3.1.7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2监护人职责:

3.2.1监护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3.2.2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了解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的分布,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3.2.3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以及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未按动火票规定动火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3.2.4监护人应配戴明显的标志,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3.2.5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3.2.6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

4动火作业要求

4.1动火准备

4.1.1提交施工资质,由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携带《工程合同》和《HSE安全服务合同》在各级质安部门办理动火作业票。

4.1.2动火单位的安全部门、工程部门应检查用火现场,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章用火或用火有危险时,拒绝办理或收回动火票,停止用火,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4.1.3动火时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可燃气体检测仪和氧气检测仪对动火现场的氧气、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可燃气体浓度低于油品油气爆炸下限的20%;氧含量达18%-23%,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标,方可动火。

4.1.4动火点附近15米范围以内的下水道、下水井、地漏、电缆沟、管沟、排水沟及放空口等必须封闭隔绝,可燃、易燃物清除干净,危险源封闭隔离。

4.1.5二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动火。

4.1.6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4.1.7动火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的迅速撤离和施救工作的快速展开。

4.1.8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保护。

4.2进入有限空间动火要求

进入设备内动火作业应同时办理动火票及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具体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高空动火作业应同时办理动火票及高空作业票,高空作业票的办理执行《高空作业管理规定》。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4.3油罐、油罐车动火要求

应进行清洗、置换和通风,做好检测分析工作,将分析数据和相应的防火措施填入动火报告中,分析报告单附在动火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如需要连续作业,以后每天动火或进行作业之前还要作气体检验,合格后方可动火或进入有限空间检修作业。油罐清洗作业具体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4.4油桶动火要求

应先经过蒸洗,桶盖打开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焊接人员应站在桶的侧面操作,严禁面向桶底和桶顶方向。

4.5设备、容器、管线动火要求

4.5.1在有可燃物料、气体的设备、容器、管线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彻底吹扫、清洗后,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合堵塞等办法,截断管路,并检测动火部位和场所周围的油气浓度,当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检验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检验。

4.5.2有防腐衬里的设备,动火前要仔细检查夹层有无可燃液体、气体,防止灼、烫伤,要有专人监护。

4.5.3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4.6禁止动火要求

4.6.1禁止以下行为动火:

4.6.2禁止无动火票动火;

4.6.3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4.6.4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6.5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4.7在动火期间,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区作业,车辆所在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罐区。

4.8动火点距油罐在15m以内,威胁油罐安全时:

4.8.1应立即停止该油罐作业,关严该油罐顶孔盖,用淋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口连接引至远处安全的油罐罐顶上。

4.8.2采取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措施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全面检查确认动火措施有效。同时有监护人在场。

4.9双方监护人要求

4.9.1凡动火作业必须要有现场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

4.9.2动火须由二人担任监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建设单位人员为主。4.9.3动火完工后,由动火人、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篇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摴潭ǘ鹎鴶。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撚没鹬,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十一、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撋璞改谧饕敌砜芍。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